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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督促监护令和家庭教育指导同向发力,共同提升监护监督实效
2021-11-29 18:06: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周某甲(男,17周岁)、周某乙(男,15周岁)经成年人张某某提议,以拉车门方式盗窃汽车内财物,共作案三起窃得17987元,周某甲分得1000元。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悔罪、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5月12日,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对周某甲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1月12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周某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且有多次盗窃前科,经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对周某乙予以行政处罚。

  二、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履职情况

  (一)针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开展社会调查。鉴于两名未成年人的家庭亲子关系紧张、复杂,帮教工作难度较大,检察机关遂邀请妇联组织共同开展社会调查。调查发现,周某甲的父母均为小学文化,父亲经常打骂孩子,父子之间缺少有效沟通,致使周某甲心理逆反严重,16周岁便辍学步入社会,经常夜不归宿,并染上抽烟喝酒、沉迷娱乐场所等不良习惯,其父母见无法管束也就放任不管;周某乙在父母离异后由父亲抚养,其父长年在外打工,对周某乙缺乏基本的教育和约束,甚至多次拒绝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与司法机关办案及帮教过程。

  (二)针对监护缺位,发出“督促监护令”。检察机关会同妇联组织评估确认,监护缺位是周某甲、周某乙二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因而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将督促监护作为继续开展犯罪预防和临界预防的工作重点。检察机关向两人家庭发出书面“督促监护令”,督促“不愿管”的“熊家长”依法履行职责,责令监护人纠正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监护缺位行为,包括放任不良行为、长期疏于监管等;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告知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后果。“督促监护令”同步送达公安机关和社区,各方合力对监护人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三)针对监护能力不足,共同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为帮助监护人提升监护水平,检察机关、妇联组织与泰州市阳光心理服务中心三方合作,推出“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公益项目,聘任3名心理老师为二人家庭提供量身制定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期三个月的专业指导涵盖亲子沟通技巧、家长情绪管理、家庭责任担当、亲子共同成长等内容的指导课程,并由三方共同跟踪、评估家庭教育成效。针对周某甲家庭亲子关系紧张、教育方式简单粗暴,组织开展“一对一”心理疏导、“身份互换”模拟、“周末家长课堂”,提升家庭教育技能,修复家庭关系。因周某乙父亲长年在外打工,为避免其来回奔波,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探索“线上+线下”双辅导模式,邀请心理老师线上开展“家长角色与担当”心理讲座,辅以以案释法微电影,帮助周某乙父亲积极纠正监护缺位违法行为。经教育指导,周某甲自愿跟随父亲学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各方面表现良好,家庭关系和谐,生活走上正轨。周某乙父亲已将孩子带至无锡一同打工并加强监管,开始新的生活。

  三、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本案中,针对监护人能履行而未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没有及时预防、管教和制止,导致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以及不积极协助配合做好罪错未成年人矫治教育的,检察机关结合办案,通过制发书面“督促监护令”,强化对监护权的监督和干预,把督促、引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做到刚性、做成刚性,切实解决涉未成年人案件背后家庭监护不力这一难点问题,促进家庭保护责任落到实处。

  编辑:季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