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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严甲与严乙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民事诉讼监督案
2021-11-29 18:14: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以公开听证邀请专家详释祖产继承法律政策促进矛盾化解

  【基本案情】

  建国前,严某仁(严甲的祖父)作为长子继承了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某村的祖屋3间及部分土地。建国初期严某仁被认定为地主。严某仁共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严某正(早年去世,且无配偶、子女)、严某诚(严甲父亲)、严乙、严丙、严丁。上世纪五十年代严某仁及五名子女陆续搬出祖屋迁至扬州,3间祖屋闲置。严某仁及其妻子分别于1981年、1982年去世。严某诚与许某结为夫妻,育有严甲和严某芬(明确放弃继承权)两个女儿。

  1999年严乙向村委会打报告,要求对3间祖屋进行修缮,得到村委会的批准。此时房屋已由村委会安排给村民陈某(已过世)等人居住。2000年陈某搬出。因严某诚已经去世,许某携两女儿严甲、严某芬无固定住所,严乙、严丙、严丁及许某遂达成协议,约定房产属于严某诚、严乙、严丙、严丁四人共有,暂时由许某一家居住。2005年许某去世后,严甲一直居住在该房屋。2016年该房屋拆迁,严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单独领取了拆迁补偿款710007元。后严乙、严丙、严丁起诉严甲,主张拆迁补偿款属于严某仁遗产,应当依法分配。法院判决支持了严乙等人的诉讼请求。后严甲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18年12月,严甲向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严甲申请监督的理由不充分,但鉴于严甲对案涉事实和法律适用存在严重误解,直接不支持监督申请不利于定分止争,可组织公开听证会释法说理、化解矛盾。

  根据案件特点确定听证会参加人。考虑案件涉及亲属之间矛盾,检察机关特意邀请了1名专门代理家庭纠纷案件的资深律师、1名长期从事调解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和1名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因案涉房产相关法律政策复杂,且房产权属系严甲不服判决重要原因,检察机关邀请了区房产局业务专家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听证。鉴于严乙最为熟悉1999年房屋收回、与许某签订协议等情况,通知严乙作为被申请人代表参加听证。

  围绕申请人质疑阐释法律政策。听证会由海陵区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主持。为让听证参加人准确了解案涉房屋法律政策,主持人安排房产局业务专家发表意见。专家解读了该房产涉及的历史政策沿革情况。因为严甲对法律适用问题有异议,经主持人许可,专家就严甲疑问逐项阐释说明。第一,对于严家被划定为地主成分,其所有财产按照土改政策应当没收的质疑,专家解释,根据195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二条规定,土地改革是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对于地主的房屋并非一律没收。第二,对于本案未确权的房产属于公产的质疑,专家解释,严甲所提及的批复所涉案件与本案不同,不应简单类比适用。批复所涉案件不仅涉及土改政策,还涉及公私合营问题,国家对营业用房的产权采取赎买政策,产权确归国家所有,但本案系住宅用房。涉案房屋权属在建国前就客观存在,根据上世纪五十年代出台的《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第六条规定,土地证以户为单位填发,房产为该户成员所共有,虽然案涉房屋产权登记资料因历史原因遗失,但严氏家族成员均在当时户籍资料上,可证明案涉房产应为家族成员共有。

  后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严甲申请监督理由不成立,为化解矛盾,听证员以严乙等人追回祖产后一直让严甲一家居住的事实,说明严乙等人同样注重亲情伦理,劝解严甲息诉服判。严甲和严乙均表示认同听证评议意见。根据听证评议意见,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典型意义】

  对拟不支持监督申请且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的家族、家庭成员矛盾纠纷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可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前提下召开公开听证方式释法说理。对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涉及专业问题,检察机关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员作为听证参加人,安排其解释相关专业问题。本案办理中,针对严甲提出的案涉房产权属法律关系疑问,邀请房产局相关人员参加听证,阐释土改政策出台背景、执行注意事项等内容,澄清严甲关于案涉房产早被政府没收等误解,为检察机关正确适用相关政策处理案件提供专业支撑。促进了当事人服判息诉。

  编辑:季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