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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院]起诉书(史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0-03-20 10:32:00  来源:泰州市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三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史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6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兴化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5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5日被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4日向兴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10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单位江苏某某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某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史某甲,听取了上述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史某甲明知刘某某、顾某某(已判决)销售的是假冒“今世缘”、洋河“海之蓝”、“天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仍以销售为目的多次购买,支付价款计142410元。后在其经营的史某甲副食品经营部内陆续加价销售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2018年8月15日,兴化市公安局自被告人史某甲处查扣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货值计11483元,其余均销售完毕。

归案后,被告人史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史某甲退出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假冒“今世缘”、“海之蓝”、“天之蓝”注册商标白酒等物证(照片)。

2.兴化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商标注册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史某乙、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单位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等陈述。

5.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兴化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7.兴化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蔡红卫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白酒暂存于兴化市公安局。

4.被告人史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10000元,暂存于我院。

 
  编辑:泰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