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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贵与泰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环球公司行政确认纠纷申请监督案
2018-10-26 09:53:00  来源:泰州检察

  基本案情

  黄某贵于2011年12月30日被金环球公司聘用为副总经理、金环球公司泰州分公司负责人。2012年7月9日,黄某贵与刘某龙、蒋某龙、薛某荣乘坐肖某华驾驶的轿车去徐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黄某贵和刘某龙受伤,蒋某龙、薛某荣死亡,肖某华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

  经鉴定,黄某贵因受伤致智能损害、人格改变。同年9月13日,黄某贵以其代表金环球公司去徐州投标途中受伤为由,向泰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同年11月21日某区人社局以黄某贵提供的投标资料和授权委托书中所盖的金环球公司印章与聘用合同书上所盖的金环球公司印章与金环球公司泰州分公司在工商部门所存的印模不一致,无证据证明黄某贵是因工受伤为由,作出姜人社工字[2012]第082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黄某贵不服上述决定,向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决定并要求某区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裁判

  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黄某贵的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1、黄某贵虽然提交了一些证据证明金环球公司平时确实使用了多枚不同的印章,但不能证明《投标书》及《授权委托书》上面的印章是金环球公司平时使用并由金环球公司加盖的,不能证明《投标书》、《工程招(议)标报价书》及《授权委托书》加盖的印章是金环球公司实际持有并使用。2、黄某贵也无证据证明事发当天,其去徐州参加投标时,向公司领导履行了报告程序。

  黄某贵不服上述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仍遭驳回。

  检察监督

  2015年1月,黄某贵向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后,展开调查核实工作。查明:金环球公司多次参加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有七份签章为金环球公司的投标文件及两份工程承包合同。检察机关随即向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调取了上述投标文件及合同。经检察技术部门比对鉴定,三份投标文件中加盖的印章与黄某贵提供的《投标书》、《工程招(议)标报价书》及《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印章一致。

  检察机关还查明:金环球公司(甲方)与黄某贵(乙方)于2011年12月30日订立聘用合同书,约定:甲方聘用乙方担任副总经理职务,负责管理甲方市场营运、资质升级,具体负责泰州分公司全面经营管理等事务;聘用期为三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工作地点不限区域;乙方经营任务指标为:……3、合作经营以甲方中标产值目标:600万元以上,管理费目标:18万元以上,资质合作资料费、封标费、出场费、做标费、设计费目标收入:22万元以上……

  检察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提出如下监督意见:

  1、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金环球公司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使用多枚公章,新的证据能够排除黄某贵伪造公章的可能性,应当认定案涉投标文件中所加盖的印鉴为金环球公司持有并使用。

  2、黄某贵去投标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事故当天确实存在案涉的招投标活动,联系投标的人员确属与黄某贵同行人员。黄某贵的行为与其职务相联系,属于履行职务范畴。事发时黄某贵等人携带的标书盖有金环球公司的印章,其参加投标的身份只能是金环球公司的代表人,而不可能是其个人。

  3、黄某贵在投标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某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作出维持行政行为的判决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提抗意见,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全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某区人社局所作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未尽必要调查审核职责,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以及某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判决某区人社局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编辑:季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