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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心的代价
2018-12-07 14:55:00  来源:泰州检察

  收了便宜货,没高兴多久,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警察小哥找上门。

  最终犯罪嫌疑人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一万一千元;犯罪嫌疑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一万元。

  故事的起因还要从两个小伙子说起。那是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俩小伙进入到一家手机店行窃,盗得能够照亮你的美的OPPO R11手机16部以及现金1100元。之后两人长途奔袭到外地一家手机店去销赃,小伙子先拿出两台手机探探风,店员周某以2200元的价格回收之后,小伙子回头又掏出六台,此时的周某起了疑心,怀疑手机来路不正可能是赃物,但听小伙子说是分期购买的,再加上店长陶某微信上同意收下这批手机后,周某也没再多说什么了。后来在外地的陶某回到店里发现有8台手机而且都是没拆封的,心里一怔感觉来路不正可能是偷的,但是也没多说什么,就连忙将这些手机处理掉了。

  被盗手机店报警,公安在次日立案侦查,发现被盗手机去向。犯罪嫌疑人周某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交代了事情过程,之后犯罪嫌疑人陶某也主动投案。

  经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犯罪嫌疑人陶某某、周某某提起公诉,这才有了文中开头的法院判处结果。

  法律解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相关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

  第十九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2007年5月11日施行)

  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季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