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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停的砖厂是否还在生产?
2019-07-11 16:17:00  来源:市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匡雪通讯员付连营张爱美)关停的厂房为何在一年后持续产生电费?关停的砖厂是否还在生产经营?近日,山东省高青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经淄博市中级法院再审获改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1月1日,李俊海与张利签订租赁合同,张利租赁李俊海的砖厂和设备,租金每年8万元,并约定“遇政府关停按实际天数交纳租赁费”。

  2012年底,政府要求关停砖厂。2013年12月23日,张利与李俊海办理砖厂和设备交接手续。李俊海认为张利尚欠2013年1月1日至12月23日的厂房租赁费,张利则认为租赁合同已经在政府关停砖厂时自动终止,自己不应承担2013年的租赁费。于是李俊海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砖厂于2013年期间产生了电费,且政府关停涉案砖厂并不必然导致张利停止生产经营、双方租赁合同解除,并且相关销售单据显示2013年张利仍然在卖砖。因此,判决张利支付李俊海租赁费7.8万余元。张利不服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张利申请再审又被驳回,遂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为查明案件事实,高青县检察院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多方调查发现,县政府于2013年1月对县内各砖厂进行了实地验收,各砖厂已经停工停电不再生产,张利的砖厂也按要求停止了生产,县财政局对其砖厂资产进行了评估赔偿。关停的厂房为何又产生电费?办案检察官对砖厂用电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2012年和2013年相对应月份用电量差距非常大,并且该用电线路还有其他企业在使用,因此,用电情况不能作为砖厂仍在正常生产的证据。另查明,张利2013年销售的是2012年生产的余砖,且2013年全年政府已经对砖厂停电,砖厂不可能正常生产。

  今年2月,高青县检察院查明事实后认为,该案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遂建议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并向淄博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日前,淄博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再审后全部采纳检察建议内容,撤销了原审判决。

  编辑:季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