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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王桂某、王某某寻衅滋事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2021-10-26 16:22:00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

  近日,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王桂某、王某某寻衅滋事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王桂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与(2020)苏1202刑初507号刑事判决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2020)苏1202刑初20号之二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编辑:季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