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浩、韩磊等24人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靖江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浩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韩磊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处被告人王鹏泽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判处被告人周荣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浩、韩磊等24人诈骗案被靖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2022-04-14 11:22:00 来源: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季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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