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书
兴检四部行公建〔2021〕Z1号
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本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发现我市部分网吧、KTV等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或KTV的违法行为。针对上述现象,本院对2018年以来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分析调研,发现贵局对辖区内网吧、KTV 等娱乐场所的监管存在漏洞:
一是针对网吧、KTV等娱乐场所监督力度不足。2018年以来本院办理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涉网吧的有以下案件:董某某盗窃案、孙某某盗窃案、孟某某盗窃案、李某某等聚众斗殴案、王某某等强奸案、王某某强奸案;涉KTV等娱乐场所有以下案件:钟某某寻衅滋事案、岳某某强奸案、张某某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等。本院办案发现多起网吧、KTV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贵局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二是网吧、KTV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网吧、KTV管理人员在平时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或存在侥幸心理或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缺少对上述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难以有效规范网吧、KTV的经营行为。
三是缺少多部门的联合管理。根据法律规定,网吧、KTV的主管部门除了贵局外还有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各主管方均具有各自相应的职责范围,如缺少各部门的相互配合,难以形成工作合力,难以取得理想的管理效果。
本院认为,贵局负有网吧、KTV等娱乐场所的监管职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贵局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部门,未全面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规范我市网吧、KTV等娱乐场所的日常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是加强监管力度。健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巡查机制,对辖区内网吧、KTV等场所开展清查,主要针对是否实名登记、是否在入口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是否设置在学校、幼儿园周边、有无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
二是开展集中培训。对辖区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开展集中培训,通过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等方式,提升其法律意识,有效杜绝违法经营的发生。
三是提高违法成本。对尚未行政处罚的涉案网吧、KTV及时查处。对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应及时处罚;对多次违规的,应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提高震慑效果。
四是建立联动机制。兴化市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委员会于2021年初已成立,贵局作为成员单位之一,可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1年6月24日
附: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