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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书》泰检三部量建〔2021〕7号
2021-12-08 17:21:00  来源:泰州市检察院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

                            泰检三部量建〔2021〕7号

本院以泰检三部刑诉〔20218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姚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1.被告人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如被告人积极预交罚金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2.被告人姚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如被告人积极预交罚金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如被告人未积极预交罚金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同时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丁铌

2021426

  编辑:季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