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
泰检三部量建〔2021〕7号
本院以泰检三部刑诉〔2021〕8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陈某、姚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姚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1.被告人陈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如被告人积极预交罚金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2.被告人姚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如被告人积极预交罚金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如被告人未积极预交罚金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同时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铌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