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组织省人民监督员对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一起拟作不起诉处理的自侦案件,进行监督评议。
犯罪嫌疑人许某利用其叔叔许某某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检察机关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金额不大,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不起诉决定。
省院人监办工作人员主持案件监督评议会。泰州市院案件承办人首先宣读《拟不起诉意见书》,并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拟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向人民监督员进行汇报,并接受人民监督员的询问,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参会的3名人民监督员在全面了解案情及适用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讨论评议,一致认为泰州市院对该案的拟处理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意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根据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将认真研究以上评议表决意见,并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决定,并在三日以内将决定告知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