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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赵局长利用职务低价购房应定受贿罪
2017-10-09 14:48:00  来源:

  赵某某受贿案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低价购房应定受贿罪  

  案情简介:  

  某局副局长赵某某接受房地产开发商谢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向下属打招呼,帮助谢某某的公司逃避税务检查。在此期间,赵某某欲购买谢某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店面房。赵某某明知该小区店面房物价局备案价为8000多元每平方米,谢某某也告知其店面房每平方米最低售价为7000多元,在此情况下,赵某某仍提出以6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店,谢某某考虑到税务检查等事宜需要赵某某关心,遂同意。2009年9月8日,赵某某以其子严某的名义和谢某某公司签定了购房合同,以6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了两套店面房(面积计749.28平方米,总房款为4495680元)。另查明,赵某某所购买的店面房户型、位置相类似的房子在该小区共有8套,除赵某某所购两套外,其他6套最低成交价为7335元/平方米。

  2014年10月30日,赵某某因受贿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利用担任某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为谢某某公司在涉税事务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谢某某购买房屋,应认定赵某某以低价购房形式收受贿赂款1000288.8元。加上赵某某其他受贿和贪污犯罪事实,法院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案件评析: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受贿罪。实践中,受贿人受贿贿赂形式多样,如购买房屋、汽车、合作投资、委托理财、借款、赌博等,企图为受贿行为披上合法外衣逃避法律制裁。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本案中赵某某利用担任某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借谢某某请托谋利之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构成受贿犯罪。受贿数额按照当时谢某某销售同类店面房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7335元每平米)与赵某某实际支付价格(6000元每平米)的差额计算,受贿1000288.8元人民币。 

  编辑: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