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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王某行政诉讼申请监督案
2017-10-09 14:53:00  来源:

  王某行政诉讼申请监督案  

  ——从配偶身份权派生民事权利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于1998年2月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2008年6月13日,李某与一女子冒用王某的名义及身份签订了虚假的离婚协议,并至某市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2010年3月16日,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为李某与陆某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2010年3月27日,李某身亡。陆某以李某配偶身份领取赔偿款人民币10万元。

  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局为李某与王某办理的离婚证。法院判决确认民政局2008年6月13日颁发的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王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靖江市民政局为李某、陆某颁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结婚证是与身份关系紧密联系的,案涉结婚证的当事人之一李某在起诉前已死亡,王某无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王某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基于婚姻关系依法享有配偶身份权以及财产权、继承权等相关民事权利;民政局在李某与王某未依法离婚的情况下,为李某与陆某颁发结婚证,该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王某的配偶身份权,使王某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王某虽然不是李某和陆某结婚证的当事人,但与民政局颁发该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具有原告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遂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泰州市中级人民院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行政裁定,指令靖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民政局颁发李某与陆某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案件评析: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原告应当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法律设定身份关系的同时也设定身份关系相关的财产关系等法律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当事人既具有身份权益,也具有配偶身份权所派生出来的夫妻共同财产权、遗产继承权等权利,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上述权益行使的,可认定当事人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通过抗诉纠正法院原错误裁决,有力维护了法律正确实施。

  编辑: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