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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泰州市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等人涉恶案件获终审裁定
2019-05-21 11:07:00  来源:市检察院

  5月20日,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卢某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二审上诉一案,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28日,经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海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唐某甲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唐某乙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颜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编辑:泰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