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卢某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二审上诉一案,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28日,经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海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唐某甲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唐某乙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颜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