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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好故事】一个都不能少
2017-12-12 09:21:00  来源:正义网

   今年5月底,我办理的孙左成盗窃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左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件审理历经一年,终于有了结果,我却是一点都高兴不起来,总共指控两起盗窃事实,被法院以证据不足,否定了一起盗窃摩托车的案件事实。

  2015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孙左成伙同他人至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中熙凤凰城小区地下停车场,盗窃1辆雅马哈牌R6型银灰色摩托车。案发后,被告人孙左成及同案犯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车辆亦由公安机关起获并返还被害人。被害人、证人、汇款凭证皆证明被害人于2015年10月以47600元购买该摩托车。

  因涉案摩托车为走私车,市场上又无该类产品销售,物价部门不做价格鉴定。赛车行业专业人员证实该型摩托车不含报关、合格证等相关手续,销售价格在5—6万元间,淮安市淮洲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车价值42660元。法院以“对涉案摩托车进行估价的淮安市淮洲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不具有估价资质”为由,否定了盗窃数额,也否定了该起盗窃事实。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等证据指向一致,皆证明被告人孙左成伙同他人盗窃雅马哈牌R6型银灰色摩托车的事实,且该摩托车具有一定价值,怎可不认定!我再次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复核证据、事实,确认了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错误。

  犯罪事实一个都不能少,此案必须抗诉!我将判决书的审查意见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大家意见一致: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方面确有错误,导致对被告人孙左成量刑明显不当。

  孙左成盗窃雅马哈牌R6型摩托车虽没有报关、合格证等相关手续,但仍具有价值;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盗窃数额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案发前,被害人以47600元购买该摩托车,支付车款的汇款凭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皆可证实;淮安市淮洲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虽然不具有刑事案件扣押物品进行估价的资质,但其估价与赛车行业专业人员的证言可以作为认定涉案摩托车价值的参考和依据。据此,法院不能否定该起盗窃事实。

  我院向淮安市中级法院提出了抗诉。抗诉期间,我与区物价部门充分沟通,明确表示我院的意见:任何物品都有其价值,涉案摩托车即使没有报关、合格证等相关手续,但仍具有价值。我向物价部门说明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了该案所涉摩托车的汇款凭证、证人证言、书证等有关价格认定的资料,最终区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鉴定涉案摩托车的价值人民币28000元。

  日前,淮安市中级法院支持我院抗诉意见,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中的量刑部分,判决被告人孙左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办案感言:在办案中秉持公正司法理念,坚持严谨细致的作风,不断提高侦查、审判监督意识,做到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一个都不能少”是我们检察人的应尽职责。

  编辑: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