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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7 14:52: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缓刑一年,缓刑一年……”程某拿着判决,一边小声地念着这四个字,一边不住地抹着眼泪。程某知道,缓刑判决意味着春节可以回家和家人团聚,意味着自己多了一份重新开始的可能……

  2014年11月底,来自安徽的程某在大兴区长子营镇租下一间门脸房,经营起了包子铺。2015年7月31日,因出售的包子重金属铝含量超标,程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11月5日,该案被移送至大兴区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杨杰收到该案件卷宗,多次与程某交流了解具体情况,并对其进行释法说理,程某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笔录上签字时,他流下了悔恨的泪水。经过认真分析并结合办案经验,杨杰认为,虽然程某犯罪事实清楚,但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改的倾向,是有可能争取法院对其判处缓刑的。

  由于程某是外来务工人员,如果对其适用缓刑,不符合在北京社区矫正的条件,将要由其原籍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但程某长期在外务工,原籍司法行政机关会不会接收呢?考虑到这些问题,杨杰立刻联系了程某老家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司法局,向他们说明了情况。对方了解情况后,表示同意接收,但前提是必须接到大兴区检察院发出的《拟建议(适用)管制、缓刑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委托函》。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芜湖市鸠江区司法局要求的这份委托函属司法文书,不能通过快递邮寄,只能通过邮局的平信邮寄,这样寄到芜湖市鸠江区司法局至少需要7个工作日,等对方回函寄回北京,时间就更难把握了。杨杰认识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可能很快就会判决。临近春节,能否被适用缓刑,对于漂泊在外的程某来说便又多了一层意义。

  经过杨杰的多方沟通,大兴区检察院决定通过传真把社会调查委托函发给芜湖市鸠江区司法局,该司法局再通过传真将同意接收程某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交给法院。为进一步保证文书符合要求,传真的同时该司法局也将按要求邮寄书面函件。2015年11月22日,大兴区法院收到回函。

  2015年11月13日,大兴区检察院向大兴区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元旦前夕,程某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程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

  编辑: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