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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检察改革掠影
2018-04-17 16:36:00  来源:检察日报

   

  

  民国25年山东莱阳地方法院检察官起诉书

  我国近代检察制度肇始于清末变法修律,依据1910年颁布的《法院编制法》,清政府设立初级、地方、高等检察厅及总检察厅分别对应各级审判厅。1925年7月1日,广州国民政府成立,保留了清末的检察制度。国民政府在中央设大理院和总检察厅,分别行使最高审判权和检察权,总检察厅设有检察长、检察官、书记官长和书记官。根据1928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的职权主要有侦查、起诉、实行公诉、协助或者担当自诉、指挥刑事执行等。至此,基本确立了民国政府的检察制度。自此之后,受时局影响和国民党党政变化,国民政府对检察制度进行了长达17年的改革。

  国民政府的检察改革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为加强司法工作贯彻“党治”思想,广州国民政府于1926年9月成立了“改造司法委员会”,具体领导和组织司法改革,并出台了《改造司法制度案》。涉及检察改革的第四条写道“撤除检察厅,酌设检察官,配置法院内执行职务”,意味着检察体制由“审检分立”走向“审检合一”。

  同时,成立了各种特种检察制度。为了打压反革命,特别是制裁共产党人和爱国进步人士,蒋介石政府于1927年始设置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并配置专门的检察官。1929年8月17日和12月2日,接连颁发了《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办法》和《反省院条例》,要求在国民党各级党部认为法院对共产党人判决不当的时候,检察官必须积极介入;并规定反革命案件送入反省院,“由检察官径行处分”,对此类案件的起诉,“仍应由检察官侦查、起诉、莅庭”。此外检察官应当是反省院评议委员会的委员,参与对反省教育之案犯的评议。1935年4月10日《调度司法警察条例》还规定地方行政长官如县长可以代行检察官的职权。

  检察制度在存与废、限与扩等争论和波折中不断得以完善和加强。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宣布“检察制度,体察现在国情,参酌各国法制,实无专设机关之必要,应自本年十月一日起,将各级检察厅一律裁撤。所有原日之检察官,暂行配置于各该级法院之内,暂时仍旧行使检察职权。其原设之检察长及监督检察官,一并改为各级法院之首席检察官”。这是检察机关面临的第一次重大裁撤危机。基于此,国民政府撤销了各级检察机关,将原有检察官并入法院系统内部,原检察长和监督检察官改称首席检察官。

  八年后,在1935年召开的司法会议上,与会人员就检察制度的废、存再次展开了激烈争论。保留派认为检察官必须从法院中独立出来,并有必要赋予检察官更大的权限,提高检察官地位;废除派认为检察制度不仅拖延了诉讼而且加剧了经费负担,理当取消。这是检察机关面临的第二次重大裁撤危机。尽管主张彻底裁除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言论一直没有消匿,但是为了打击犯罪和政治目的的需要,国民政府并未废止检察制度,反而不断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权力。受时局动荡和经济颓败影响,战时大后方的犯罪高发,导致刑事案件收案率逐年剧增。如重庆地方法院1939年刑事案件新收1688件,1942年新收4254件,1946年更是涨到10312件的顶峰。

  1935年修正后的《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官极大的权力。1945年4月10日,国民政府又公布《调度司法警察条例》,规定“……警察分局长、宪兵队连长或以下官长应听指挥执行;警长警士、宪兵、铁路森林渔业矿业等各专业警察机关之警长警士、海关监场之巡缉员警为司法警察,应受检察官、推事之命令执行职务,不得藉词延搁……”并赋予检察官上报协助情况给予上述司法警察嘉奖至免职的奖惩。同时为充分发挥检察官检举权,司法行政部多次就检举汉奸和徇私舞弊发布训令。例如1938年12月司法行政部就征兵过程中役政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发布《训字第四五九三号训令》:“近闻各地办理役政人员间有故违法令,舞弊营私事情。不惟无以维系人心,抑且妨碍役政推行,其影响抗战前途,实属重大。检察官职责所在,自应随时注意,倘发现上开情弊,应予依法检举,以安民心,而重要政。”

  当然,检察官权限在扩张之后也受到了必要的限制。鉴于1935年《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官的强制处分权和公诉处分权太大,为了防止检察官滥用职权,司法行政部就检察制度详加检讨并斟酌实际情况对战时检察权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制定了《改进检察制度方案》呈行政部报国防最高委员会审批。如方案第一条撤销了检察官官印等:“高等以下各级法院仅配置检察官,废止检察处名义,检察官官印、官章撤销”;第四条限制了检察官强制处分的权力:“检察官检举犯罪非必要不得实施强制处分、检察官撤回公诉应得法院之同意。”

  国民政府90年前的检察制度改革,由于国民党蒋介石政府错误的政治决策导致其司法改革存在必然的缺陷。如检察官在国民党排除异己、打压共产党人的政治活动中充当着“帮凶”的角色;检察权在极度扩张之后几乎被裁除……但这场长达十几年的检察改革也留下了诸多历史遗产。当下的检察改革任重道远,或许我们能够从这些历史痕迹中受到某些启发,引发必要思考,为法治中国建设释放更多的法治正能量。

  编辑: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