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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 共同守护长江母亲河
2021-08-26 08:23:00  来源:泰州市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泰州作为长江三角洲中心区27城之一,南濒长江,有着近百公里的长江岸线“黄金水道”,长江生态保护尤为重要。泰州检察机关围绕“江水、江砂、江鱼、江岸”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积极助推长江经济带的生态文明建设。

  (3月1日,泰州检察机关到“健康长江泰州行动指挥中心”参观调研)

  一、探索长江流域跨区域公益保护协作

  今年5月,泰州靖江市、苏州张家港市、南通如皋市、南通通州区四地检察机关开展“四地两岸一岛”长江生态保护跨区域协作活动,签订《关于建立如皋、张家港、靖江三地“长江大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协作共建机制的实施意见》,下一步将在信息共享、调查取证、联合生态修复等方面深入协作,逐步形成跨区域司法保护合力。

  (开展“四地两岸一岛”长江生态保护跨区域协作活动)

  同时为加强泰州沿江四地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靖江、泰兴、高港、高新沿江四家检察院采取联合巡查、交叉巡查、定期巡查的方式,对泰州范围内长江生态环境资源损害情况进行巡查,摸清底数,排查污染源和风险防控点。

  二、集中开展“长江船舶污染”专项监督活动

  围绕辖区内长江泰州段存在的船舶运载危化品、船舶污染物排放及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中污染环境问题,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

  靖江市检察院通过专项活动,督促相关部门查处某船舶公司露天堆放的35.3吨含油泥沙及沾染混合危险废物。(如下图)

  泰兴市检察院通过专项活动督促相关部门完成6座长江码头的整改工作,推动泰兴市出台《泰兴市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的整治工作方案》,建设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置设施64套。

  三、积极办理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泰州市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破坏长江生态公益诉讼案,“全链条”追究侵权人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共计800余万元,该案被最高检察院写入《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白皮书》,有效推动了长江“十年禁捕”的贯彻落实。

  高新区检察院在办理长江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于“全国放鱼日”在案发地的江边社区进行开庭审理,邀请当地村民旁听庭审,通过现场庭审“以案释法”宣传长江保护相关法律和政策。庭审后检察官与渔业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将6万余尾鱼苗放流长江,及时修复受损的长江生态。

  (高新区检察院参加增殖放流活动)

  为尽快修复受损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在办理侵害程度较轻、损害数额较小的非法捕捞案件中,泰州检察机关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积极尝试民事诉前修复程序,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及时开展修复工作,守护长江生态。

  编辑:季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