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非建制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设置不全等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的质效。该院进行了初步调研分析,提出了具有参考价值的对策建议。
连云港市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包括各类开发区、高新区、风景名胜区在内的非建制区是由市级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的“区”,是政府派出机构而非一级政府。区内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设置不全、人员配备不到位、经费保障不及时、监督渠道不顺畅,造成了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无法实行有效检察监督等问题。这一情况在苏北乃至全省其他地区普遍存在,亟须引起重视。
以连云港市为例,市内有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四个非建制区。目前,四个非建制区共有8个基层司法所,管理社区矫正人员120人。其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社区矫正机构设置不全。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是司法行政机关。连云港市四个非建制区中,开发区虽设有司法局,但司法局里没有设立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余3个非建制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更是由管委会下设的社会事业局、群众工作室、党群工作部负责,由于这些局、室、部不是专职部门,无法履行县区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和社区矫正职能,难以有效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人员的入矫交接、档案管理、请销假、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以及处罚建议、解矫等均难以正常进行。二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备不到位。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意见要求加强执法主体队伍建设,强化县级矫正中心力量配备,落实1:15的要求建立稳定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目前,连云港市四个非建制区均没有执法主体队伍,开发区、高新区、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内设的相关局、室、部均只有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徐圩新区甚至没有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三是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不及时。按照《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苏南、苏中、苏北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年均支出2500元、2000元、1500元为计补基数,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分别补助750元、1000元、1050元。但在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连云港市部分非建制区未下拨过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导致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经费严重匮乏。四是社区矫正监督渠道不顺畅。由于非建制区不是一级行政区,目前既没有设立司法行政机关,也没有设立检察机关,连云港四个非建制区社区矫正工作只能由海州和连云两个基层检察院代为监督,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目前虽已成立,但还没有挂牌开展工作。检察机关发现社区矫正机构存在违法情形,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时,由于非建制区内设的局、室、部不是司法行政机关,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只能用口头通知方式进行,导致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非建制区司法行政机关的缺失,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正常开展,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一是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非建制区缺乏相应的执法机构和适格的执法主体,影响了刑罚执行活动的正常开展,不利于刑罚执行体系的健康运行。二是损害了法律的公平公正。由于存在以上问题,建制区与非建制区社区矫正人员在刑罚执行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三是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非建制区的社区矫正对象漏管、脱管现象比较突出,为社会安全埋下了安全隐患。如2014年7月,法院将被判处缓刑的穆某执行通知书等寄到徐圩新区,在穆某没有报到的情况下,徐圩新区没有查找穆某,直至2015年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检察时,才发现穆某漏管。
连云港市检察院建议:由于非建制区的属地范围一般不大,下辖的基层司法所和社区矫正人员也相对较少,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非建制区的设立、撤并时有发生,没有必要一律按建制区要求设置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因此,可由市级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局设立一个或几个矫正分局或矫正中心,按要求配齐专兼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并由市级财政统筹负责经费保障,切实保证非建制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对非建制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工作,按属地管辖原则,明确由原行政区划所在地基层检察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