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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参联会”:一个将深刻改变办案决策的集智平台
2018-04-16 11:19: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张建兵

  一提到“参谋联席会议”,不禁让人想起美国陆海空各兵种首长组成的参谋长联席会。它被冠之为全球最牛军事决策机构,一举一动无不牵动大众神经。

  这不,检察院里也有了联席会议。

  按照高检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意见,主任检察官不同意组内检察官意见,可提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提供参考意见。

  我所在的基层检察院开展了相关探索,力求集中各路检察大仙的智慧,准确适用法律,提升办案质量。不得不说,大家积极性相当高,自去年11月以来,我们共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32 次,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56件。

  不可忽视的是,目前检察官联席会议在内部决策中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实际运行中的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功能定位不明确。

  一些检察官思想上未能充分认同,认为讨论是走走过场,当作疑难案件报请检察长批准、提交检委会决定的程序前置。

  二是局外人思想浓厚。

  联席会讨论结果不存在强制力,而仅供参考,导致在实际运行中遭遇尴尬。其他检察官无需为自己的观点承担责任,导致一些员额检察官对问题不加思考,讨论的时候人云亦云,敷衍了事。

  三是讨论质量不高。

  检察官都面临较重的办案任务以及各种培训学习等事务,往往不愿“种别人的地,荒自己田”,导致开会前难以花太多时间研究案件问题,特别对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的新型犯罪,如不认真分析研究,难以短时间内越过专业槽,发表实质意见,从而影响了联席会议的讨论质量和效果。

  四是运行程序不够规范。

  联席会的提起没有专门的报告格式,实践中由承办检察官将案件相关审结报告或证据材料发给各员额检察官,并简述相关问题;参会人员除了固定的科室负责人和各员额检察官外,列席旁听的人员较为随意,没有确定;会议记录的内容较为随意,甚至混乱。有的记录倾向性意见不明确,不便于事后查阅。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不妨从以下几方面规范和完善该制度。

  一是明确将检察官联席会议定位为“参谋组织”。

  检察官联席会不是一级独立的检察组织,其所形成的意见无强制执行力。检察官联席会议应定位为“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决策参考”、“统一法律适用的交流平台”、“知识学习和理论研讨的平台”等功能。

  二是建立严格规范的程序规则。

  具体包括检察官联席会的提起程序、议事程序、会议记录等。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的案件若须上报检委会,应将会议讨论情况详细列明,供检委会讨论、决策参考。

  三是突出监督把关作用。

  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集体议案优势,切实做好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质量案件讨论工作。尽量将疑难案件解决在业务部门。除了法定必须上报检委会决定的情形外,其他疑难案件应尽量通过检察官联席会提供参考意见,最终由承办检察官自行决定。

  四是建立检察官参与联席会议的考评激励机制。

  明确把参与检察官联席会议情况作为员额检察官考核的一项内容,载入司法档案,作为晋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建立常态化学习机制,将新近出台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证据标准等业务内容纳入检察官联席会议过程中。

  编辑: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