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非公企业恶意欠薪犯罪情况调研
2018-04-16 11:40: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近年来,非公企业恶意欠薪犯罪在P县陆续发生,20136月至20166月期间,P县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44人,后法院均做出有罪判决。案件数虽然不多,但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较大,曾引发多起群体性讨薪事件。同时,近年来因讨薪引发的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这些都反映出当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应引起重视。本文对P县检察机关查处恶意欠薪犯罪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和打击该类犯罪的建议。

  一、非公企业恶意欠薪案件的特点 

  (一)涉案行业集中。大部分欠薪单位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查办的4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属于皮具、服装加工行业有3起,占该类案件总数的75%。皮具、服装加工是P县的传统产业,从事制革、皮件和服饰加工的企业较多,提供了众多就业机会,吸引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发生欠薪企业的员工主要为外来务工人员,犯罪主体主要为本地的非公企业主或负责人。 

  (二)被害人数和数额逐年递增。2013年的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涉及被害人9名,拖欠工资6.5万元;2014年的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涉及被害人15名,拖欠工资17.1万元;2015年的应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涉及被害人26名,拖欠工资60.3万元;2016年的朱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涉及被害人139名,拖欠工资144.5万元。每年的案件数量虽然没有变化,但案件涉及的劳动者人数和拖欠工资数额却大幅攀升。 

    

    

  (三)犯罪方式均是逃匿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企业主或负责人切断手机等所有联系方式,逃到外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这4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共同特点。其中有的企业负责人逃到外地,刚开始还能与其企业的员工和劳动监察部门联系,之后不久就切断手机等所有联系方式逃匿了;有的企业负责人则是突然消失,失去所有联系,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也只能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四)被拖欠的工资款难以追回。发生欠薪时,企业基本上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一些企业的厂房是租赁的,生产设备要么不值钱,要么已被其债务人搬去抵债,企业主或负责人也基本没有个人财产,使得企业员工即使通过司法途径也很难拿到应得的报酬。查办的4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除了杨某某的亲属在案件侦查阶段支付了大部分工资、应某某的亲属在案件起诉前支付了16%左右的工资外,其余案件中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均未拿到拖欠工资。 

  二、非公企业恶意欠薪犯罪发生的原因 

  发生恶性欠薪案件,既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守诚信的原因,也有劳动者自身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问题,此外还有当前经济环境下实体经济运行困难因素。 

  (一)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 

  《劳动法》实施后,我国又相继制定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劳动法律制度已基本建立。但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却不尽人意,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仍然不够高,自觉守法意识不强,一些用人单位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违反什么法律、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几乎所有涉及欠薪行为的企业都存在一些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如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发生恶意欠薪行为的几起案件中,基本上都存在用人单位不按时给劳动者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如一年只在端午节、中秋节、春节等几个传统节日结算支付工资,或者在劳动者生病、子女交学费等急需用钱的时候才支付一些工资,平时劳动者大都以预支生活费的形式从企业主那里要过来一些工资。工资不按时支付、长期拖欠为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埋下了重大隐患,不少用人单位将本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挪作他用,极大地增加了拖欠工资的风险。 

  (二)用人单位诚信度不高 

  P县劳动监察部门统计,2013年至2015年期间,劳动监察部门共受理拖欠职工工资投诉案件845起,涉及职工人数4956名,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共追回工资金额7986.5万元,结案率为99%左右,这些欠薪企业在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绝大多数履行了支付工资的义务。由此可见,大部分的欠薪企业是有能力支付而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直到被劳动者举报,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整改,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才支付工资给劳动者。这也反映出一些企业主的诚信较低,没有按照书面合同和当初口头约定按期支付工资待遇,随意侵犯劳动者权益。 

  (三)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差 

  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大部分属于外来务工人员,大都来自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差,对自己的权利是否被侵犯,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常缺乏基本的认识,权益受损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不懂得用法律去维护自己权利。如一些劳动者,工资被拖欠一两个月不敢去要,部分劳动者被拖欠一年多工资后,企业主或负责人找不到了,才开始维权,从查办的案件来看,拖欠工资时间最短的也有半年左右。拖欠工资时间过长不但给劳动者带来更大损失,而且给劳动监察部门的调查、公安机关的侦查增加难度。另外,发生欠薪事件后一些劳动者也不懂得通过法定渠道维权。有的劳动者情绪冲动,不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而是组织一大批工友去镇政府、县政府上访;有的到劳动监察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后,要求两三天就解决,最好当天就解决,不然就闹访,把矛头转向政府部门;甚至有一些极端的人以跳楼、自杀相威胁进行讨薪。 

  (四)实体经济经营困难 

  当前,我国进入转型发展阶段,新常态下传统经济模式受到较大影响,部分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面临破产危险,部分低端的制造业、加工业经营困难。近年来,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也增加了传统加工业的生存压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一些非公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者商业决策失误,投资经营失败,造成严重亏损,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报酬,在趋利的冲动下,少数不诚信的用工单位铤而走险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 

  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监察执法力量薄弱 

  首先,劳动监察执法人员不足。受人员编制影响,目前劳动监察执法力量只能基本满足查处举报投诉案件的需要,难以对用工单位实施主动的全面监察,对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大都以抽查的方式进行,存在覆盖面不足的问题,书面审查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作用也比较有限,主要是被动地处理违法行为,难以充分发挥预防违法行为的作用。其次,劳动监察执法缺乏强制执行力。劳动监察执法中,没有查封物品、冻结账户等强制措施,对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违法现象,劳动监察部门只能责令改正或罚款,对于拒不执行的也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由于申请法院执行程序复杂、执行期过长,执行效果会大打折扣。在调查取证方面,因为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用人单位如果不配合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不提供相关材料或销毁账簿,劳动监察部门也只能责令其改正或者作出罚款决定。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 

  2014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对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做了规定。然而不管在该《通知》出台之前还是之后,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劳动监察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沟通不顺畅,衔接不到位的情况。近年来,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移送的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等案件比较重视,打击力度较大,相对而言,对恶意欠薪案件重视度不够。2013年至2016年间,P县劳动监察部门每年向公安机关移送恶意欠薪案件多起,但每年公安机关接收立案的只有1件,对于不立案退回的案件,公安机关也没有出具不立案通知书。检察机关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法律监督也不够强。此外,还存在公检法机关与劳动监察部门信息沟通不顺畅的问题,公检法机关未及时与劳动监察部门互通案件办理情况,导致有时出现案件都已经判决了劳动监察部门还不知道的情形。 

  四、有效惩防恶意欠薪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联合监管 

  建立劳动监察部门与街道、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其他单位部门联合监督的协作机制,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街道、社区对自己所属辖区内的企业的经营状况应该给予定期的关注。企业的注册资金是否到位,企业的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是否变动,这些都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严格监控。企业的纳税情况也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一旦发现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拖欠税款等问题,相关部门及时告知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根据其他部门获取的信息,对可能有欠薪风险的企业重点进行巡查,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以避免最终发生群体欠薪事件。通过劳动监察部门与其他单位部门的联合监督,不仅可以解决劳动监察力量薄弱的问题,也使得劳动监察部门掌握了更多的企业动态信息。同时,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如积极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对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单位建立台账、跟踪管理,对拒不发放工资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司法机关与劳动、信访等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行刑衔接制度。如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适时监督劳动监察部门对欠薪案件的登记办理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重点监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移送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了解移送案件的立案情况和侦查活动情况。劳动监察部门将涉嫌欠薪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要及时向检察机关备案。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或涉及职工人数众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欠薪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指导劳动部门先期取证,固定证据,为将来可能的案件侦办工作打好基础。法院应为欠薪案件开辟“执行绿色通道”,对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做到快立、快执。此外,司法机关与劳动、信访等政府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有关司法、执法办案情况,及时作出研判,严防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扩大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覆盖范围,建立工资发放报备制度 

  近年来,为有效遏制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发生,各地相继建立了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此后,建筑领域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大幅减少。除建筑领域外,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也招收了大量的农民工,因此有必要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特别是租赁场地经营的企业和已经发生过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通过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对长期依法按时发放工资的企业适当降低缴纳保证金比例鼓励守法行为。同时,建立工资发放报备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要求其每月必须把劳动者签名的工资发放登记表报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备案。对不能及时上报工资发放登记表的单位,劳动监察立即进行执法检查,以切实杜绝欠薪事件的发生。 

  (四)加大劳动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守法意识 

  进一步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守法意识。劳动部门联合司法机关、工会等部门积极开展普法宣传,要深入基层、深入乡镇、深入社区、深入企业,可通过电视、报纸、广播、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使用人单位认识到,恶意欠薪不仅仅是违法行为,也可能涉嫌犯罪,从而自觉形成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意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要加强对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对已经发生的恶意欠薪违法犯罪案件,要积极引导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群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防止影响社会稳定。 

  (五)加强对企业实体经济的扶持 

  政府要制定政策,鼓励诚信、依法经营行为。完善对企业实体经济的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优惠政策,解决企业经营发展中资金短缺的问题。同时,政府要积极引导低端产业向中高端产业发展。作为企业自身,在现今的经济大环境下应积极寻求创新及改革,改变企业的经营方式,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增强竞争力。通过壮大企业和实体经济实力从根本上预防欠薪事件的发生。(作者:胡志坚  

   

 

  

  编辑: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