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信贷环节易发违法违纪情况之探究
周 娴*
近年来,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不断增加,特别是在信贷环节极易引发职务犯罪,笔者选取X市的典型案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以有裨于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案件特点
1. 犯罪主体多呈“年轻化”和“下基层”。从发案单位和人员来看,基层单位发案率高,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乡镇、中心城区的违规行为较多,犯罪主体呈现基层化、年轻化的特点。相对而言,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基层网点更容易发生违纪案件,主要是一些基层单位内部管理不严、财务制度不落实,致使从事具体操作事务的员工有机可乘。犯罪分子多为直接经办信贷业务的客户经理等业务人员、或拥有一定客户资源并分管信贷的行长、副行长等管理人员,且年轻人占有一定的比例,他们往往负责受理客户贷款申请、初步审核贷款资料、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等具体业务,对于业务流程较为熟悉,一旦某个环节工作人员不能严格遵守制度,就容易被抓住漏洞进行非法操作。如某银行基层支行“80后”王某在担任副行长期间又兼任客户经理,利用其单独对负责的客户发放贷款等业务上的职务便利,在办理贷款、发放贷款及贷款质押物品、贷款保证金管理的过程中,先后挪用该行贷款客户名下的多笔贸易融资贷款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及保证金归个人及其家人经营使用,金额累计达亿元。
2.犯罪诱因多为“放贷难”和“收不回”。从犯罪类型来看,围绕“贷款收放权”引发的违法放贷和违规经营是诱发金融职务犯罪的一大特点。近年来,银行对于发放贷款的制度设计越来越严格规范,银行系统的贷款收放权一般作分级处理:金融系统各级机构的负责人都不同程度地掌握着动用资金、审批和发放贷款的权力。特别是客户经理,负责购销合同、收货确认函等贷款材料的初始审查,具备一定的决定权和话语权。而一些贷款的企业在贷款初始还具备还款能力,到后期往往进入“贷款还贷款”的恶性循环,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便难以归还贷款。因此,处于权力关键结点上的银行“客户经理”往往成为不法分子的重点“进攻对象”,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贿赂、吃请等手段,促使一些客户经理违反国家信贷政策,对于伪造的申报材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进行“授意、指导”,使申报材料符合贷款条件,最终导致大量的贷款无法收回,给国家造成损失。如某银行客户经理吴某接受当事人吃请和烟酒卡、超市卡后,明知贷款资料为虚假材料,仍先后多次违法发放贷款给两家公司,最终导致900余万元的贷款无法收回。
3. 作案手段趋向“地下型”和“隐蔽化”。从实施犯罪的手法上来看,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手段呈现多样化、隐蔽化特点,且“地下型”犯罪日渐增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少数银行从业人员不能满足于自身的收入,受外界高息诱惑的影响,违背银行工作纪律,私自加入民间借贷活动,少数人利用自身的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获得外界信任,在社会上以高息承诺吸储,再凭借自身专业知识,利用系统漏洞实施犯罪,如以盖银行章但不存入电脑系统的“假存单”偷支储户存款归个人使用等手段,不把吸储的款项存入银行系统,而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更高利息贷出,从而赚取利息差。有的银行工作人员利用掌握的储户信息,伪造票据和客户印鉴,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挪用。此类犯罪作案过程隐蔽,往往不易发觉。
4.犯罪后果往往因“携款逃”而“难补救”。从犯罪的结果来看,犯罪人携款潜逃,挥霍赃款的现象普遍。金融机构内部犯罪分子作案一得手或罪行即将败露时,携款潜逃往往是其采取的主要逃避方式。如某银行原工作人员从事职业性“打会”活动,召集多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参加非法集资,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后将“打会”款项收走外逃,导致款项无法返还。又如前文所述,某银行代办机构将储户存款吸储后只存入银行少部分,其余大部分都被其高息放贷,银行经办人员明知而放任,最终造成100余户300多农民的存款损失无法追回,受害人多次堵住银行大门,导致银行无法办公,后经政府监管机构协调及公安机关的大力追赃,才挽回50%左右的损失,犯罪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存在的问题
1.金融系统从业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成本高。金融行业从业人员专业性强,培养成本高、成长周期长,其中一些人员还是长期工作在某些领域的专家。如果这些人员因涉嫌犯罪而受到法律追究,单位和个人都要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加之金融行业是经济活跃、资金密集的领域,一旦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将给金融资产带来巨大的风险或损失。从X市金融领域犯罪的典型案例来看,个别案件涉案金额就高达上千万元,甚至发生过近亿元的特大案件。因此,预防金融职务犯罪,对防范各类金融风险重要性不言而喻。
2.事后预防和被动预防不能有效减少金融系统的违法犯罪现象。当前对金融领域的预防主要还是以案发单位出现违法犯罪,受到侦查部门查处,针对个案进行事后预防和被动预防为主。受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的限制,大多数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犯罪的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进行查处,因查处案件保密需要、部门协作机制尚未建立等因素影响,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在查处案件的同时无法进行同步预防,因此缺乏对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行业化、系统化特征开展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的研究和实践,还不能有效分析个案职务犯罪的共性特征,把握职务犯罪的苗头,遏制犯罪于萌芽状态,也不能及时获得犯罪信息,预测犯罪趋势,掌控犯罪动态,从而提出预防对策,最大限度地遏制金融职务犯罪的发生和蔓延。
3.大量金融系统违法案件因处置不力易“流产”。对金融犯罪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存在争议,易导致大量金融职务犯罪案件处置不力而“流产”。常见的有犯罪主体身份的认定、主观故意犯罪与工作疏忽的界定,一般的贷款纠纷与贷款欺诈行为的界限,“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无法还贷的主客观原因等等,往往导致难以界定此类行为的罪与非罪。
三、发生问题的原因
1.个体自身原因。少数银行从业人员难以抵御外界诱惑,不能坚守职业底线,将银企关系混同为人情关系,将手中的权力同人际交往混淆在一起,最终超越制度和纪律,大肆利用自身职务之便行违法犯罪之实。更有甚者,与企业“联手”作假,帮助企业恶意套取银行贷款。如前文所述的王某、吴某均是利用自身在金融系统工作的职务便利,知法犯法,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金融运行机制缺乏规范是滋生犯罪的“温床”。虽然金融系统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许多制度,特别是在内控和防范方面的措施原则性较强,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金融部门组织的把关检查往往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如低风险贷款即是拿现金类的抵押物到银行质押办理的贷款,其中最重要的环节便是审查“押品”的真实性和入库情况,但即便如此重要的环节在运行机制上也缺乏监督,导致押品保管部门工作人员有章不循,存在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3.金融部门自我保护影响预防工作的顺利开展。某些金融职务犯罪的产生与金融部门的“土政策”和领导的支持、纵容有关。金融职务犯罪一旦被揭发,必然会暴露出所在单位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影响领导者的声誉,甚至一些金融部门领导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把自己牵涉进去。加之金融系统特殊的考核机制,一旦查处案件将会影响单位内部的奖金、绩效等收入,挫伤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如前文所述的王某案件发生后,该行员工2014年收入大幅下降,支行一批干部员工收到纪律处分和减发绩效,其中开除留用1人,撤职2人,免职1人,记大过1人,行政警告6人。因此有的金融机构即便是发生了相应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也对案件处理情况“讳莫如深”,隐案不报、瞒案不查,不情愿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自揭伤疤”。
四、对策和建议
1.从技术层面着手,应建立以现代化科技为支撑的创新监督载体。
其一,固化业务流程,加快建设和完善业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系统等。随着银行内部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特别是信息技术在金融系统内部的广泛应用,应借助分级授权、在线运行、不可逆操作和电子监控等技术手段,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控制度,把制度和规定固化在业务操作系统之中,有效提升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
其二,建立金融系统“廉洁准入机制”。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已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近期江苏省检察机关行贿档案查询已经全面推行互联网申请制度,个人和单位只要凭有效身份证明,在互联网上向江苏检察机关提交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3天内便可下载打印查询结果告知函,网上下载的查询告知函和检察机关现场出具的书面告知函具有同等效力。这将有助于促进金融系统主动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强化金融系统“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威慑力。
其三,创建金融系统预防犯罪电子信息库。利用检察机关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便利条件,预防部门协助侦查指挥办公室收集和整理金融系统的各类信息和线索。特别是要掌握个人情报信息,了解收集金融机构权力部门、关键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个人、家庭、同事、服务单位等,与相关金融单位实现内部信息网络对接,形成资料信息库,绘制“关系网”,以全面掌握金融单位的相关情况,为预防工作提供第一手的调查资料,分析深层次原因,预测金融违法犯罪的发展趋势,及时向相关金融单位和部门发出预警信号,提供切实可行的预防对策和参考。
2.从制度层面着手,应加强金融系统内部的制度落实和监督管理。
其一,加大制度执行力度。着重从“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复核”方面强化履行职责的重要性,堵塞可能发生的重大职务犯罪的漏洞,不断完善制度。加强对基层单位经营秩序的监控力度,避免违规经营和相互间不正当竞争而引发的职务犯罪。加强对审批发放贷款、职工离任审计、贷款对象资格审查等环节的监督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第一手”审核资料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让审核、督查落到实处。
其二,加大教育惩处力度。及时、严肃、公正处理相关违规、违纪、违法犯罪人员,自觉摈弃部门“自我保护”思想,实行教育、惩戒相结合。通过单位自报、接受内外部举报等方式拓宽监督渠道;开展经常性的规章制度学习,让员工了解法律、制度的具体要求,对每一项业务、每一个操作环节、每一个流程的风险、处罚都“了然于心”,消除因不知法而犯法、不畏法而犯法的盲区,帮助员工消除侥幸心理,自觉遵纪守法;预防部门要采取各种机制适当介入,而非“坐等”案件发生,再进行“亡羊补牢”。
其三,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注重违法犯罪情报的采集,形成金融部门与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的相关信息共享,加强问责制度的落实。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定期强制交流制度,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风险考核,强化金融系统内部员工按规章制度操作、按业务流程办事的意识,树立依法经营的理念。
3.从预防机制着手,应结合检察职能与办案实践,形成系统规范的预防手段。
其一,加强组织协调,掌握应对金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工作的主动权。依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平台,统一部署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保证金融系统预防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新闻发布会、微信微博等现代化形式,通报查办金融职务犯罪和违法违纪案件情况,探讨防范对策,切实解决问题,消除工作阻力。保证金融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顺利开展,形成有效的预防联系工作机制。
其二,加强事前预防,切实开展预防宣传教育和预防专业化调查工作。检察机关在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的同时,应注重事前预防,积极协助相关金融单位运用预防职务犯罪公益性广告、廉政微电影、警示教育基地、参观看守所等多种形式和措施,加强对金融公职人员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业教育,提升金融系统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意识。同时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专业优势,开展典型案例剖析会、预防调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工作,为相关金融单位解决法律适用、预防措施、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难题,切实把预防工作做深、做实。
其三,组建金融系统“廉政之路”预防监督员队伍。目前,我市检察机关的重大工程“嵌入式”监督机制已经在全市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总结出一套切实可行的预防监督经验。可将在重大工程领域有益的预防工作经验在金融系统进行适当推广。借助金融领域专家的专业知识,提高查办及预防金融职务犯罪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使预防措施更具有科学性和针对性,达到预防工作的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