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创新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其思考
姚 辉*
创新是检察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途径。近年来,各级院紧紧围绕新形势新要求,与时俱进,探索创新,在工作举措和机制等方面形成了一大批创新品牌,推动了检察工作创新创优发展。当然,在具体的检察创新中,尤其是基层创新过程中,还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了创新工作深入有效地推进,亟待引起足够重视。
一、检察创新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
第一,创新热情易懈怠。由于从上到下强调创新,各级院党组均注重将其摆上重要日程,精心谋划开展。总体来讲,创新意识较为强烈浓厚。但由于工作量日益繁重,加之创新自身难度和特有的挑战性,主观上容易松动懈怠,不能始终如一地保持浓厚的创新激情。有的是年初开局时创新意识浓,此后逐步递减;有的不均衡,比如领导始终重视,但一些中层干部和一般干警时紧时松,甚至认为与己无关。同时,由于年年强调创新,还易产生创新“疲劳”,甚至潜意识中滋生抵触情绪。此外,还会因创新难度大或其他因素阻碍,导致创新成效不明显而受到挫折打击影响了情绪;以及由于激励和保障不到位,出现创新动力不足,而处于敷衍应付状态。
第二,创新谋划易粗犷。创新是一项思想性探索,富有很强的智力挑战性,尤其需要精细研判精心谋划。但在创新实践中,往往容易出现不重视谋划或谋划不到位等情况。有的只是碰碰头宏观地议议,在通盘考虑、各环节细化、困难及克服等预见上不够;有的在创新项目的选择上不慎重,或切口大选题太空,或脱离实际不解决具体问题,或与形势要求结合不够紧密等;有的创新保障不到位,或措施不力,或人员选配和相关安排不匹配等。
第三,创新实施易前紧后松。创新是一个连续性过程,需要接续推进。但在实践中,往往持续性不够。有的创新动机不正确,“为创造而创新”,一开始就“应景儿”,搞形式主义;有的前期势头很好,但随着工作的推进,中间断层,乃至“虎头蛇尾”;还有的中后期遇到问题和困难时未能及时跟进、认真研判解决,以致半途而废。
第四,创新保障易忽略。创新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整合资源,统筹保障。但是,实际往往较为散乱无章。在重大创新项目的统筹上,市院有的未从全市层面进行必要的统筹管理,基本由基层院自主进行,容易形成项目管理的无序性,造成“各打各的鼓,各敲各的锣”,出现重复性探索而浪费资源,或因对同一个重大项目无计划地多点探索造成思想混乱。在资源整合上,从基层院角度看,创新项目基本由科室承担,由于缺乏资源整合意识,或因领导分工不明确等,导致人员选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整合不力,形成单打独斗、势单力薄的状况;从市院看,基本上还是处室负责本条线的创新协调,市院层面仍处于领导会上强调,会后无人主抓、无从抓起的状况,市一级丰富资源乃至可以利用的上一级资源等未能够很好利用。在跟踪督促上,两级院基本都缺乏相应的进度督查、考核激励等配套性机制。
第五,创新成效易弱化。创新的最终追求是要产生效果,也就是解决现实问题,转化成新的有效机制,形成地方特色品牌。但在实践中,由于不注重跟进深化等,好容易搞了创新,投入了很大的人力精力财力,最终却未产生明显的效果。有的是创新措施不力推进不深入,以致未能很好地解决实际问题;有的虽然产生了一定成效,但未及时跟上宣传,未能在一定范围甚至更高的层次形成影响,尤其可惜的是出现“墙内开花墙外红”被外地抢先宣传的情况;有的已有了很好的效果,但不注重总结深挖,未提炼规律转化成机制性成果,未能“锦上添花”;有的缺乏推介意识,没有抓住评奖等契机,从而利用有效的手段逐级层报,未能打造出自身的亮点品牌。
二、检察创新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实用性原则
创新不是为了好看,而是为了解决具体问题。在创新项目选择上,要紧紧围绕工作的重点、遇到的难点、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来筛选,通过思路、举措和机制的创新探索,更好完成重点工作,攻克难点瓶颈,妥善处置回应热点;在创新过程中,要求真务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绝不应付敷衍;同时,要注重创新效果,不仅要解决实际问题,还要延伸深化,扩影响,建机制,增亮点,创品牌。
(二)坚持新颖性原则
新颖性主要指创新内容要有新意,表现在思路、举措和机制等方面,有别于传统的通常做法,具有先进性。正如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乐平所说:“创新就是常规工作向前走半步”。这里要注意三点:一是创新要体现时代性。比如,每一个检察创新都要遵循当前的司法理念,体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等,不但不能违背,而且要有其浓郁的色彩;二是创新范围界定不能太窄。有的观点认为:既然费好大劲搞创新,就要有一定档次,只有“高大全”类的创新才称得上创新。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认为只要有“新颖性”,“高大全”类的自然属于创新,“小微点”式的也同样是创新,包括一个新创意、一个新办法,以往做法基础之上的新改进,原来机制制度的新完善等等。因为,创新大多来源于基层的检察实践,要求基层只着眼于“高大全”类创新,容易脱离实际,基层在能力和精力等方面也捉襟见肘,很难达到;反之,着眼于和鼓励“小微点”式创新,则可紧密联系业务容易碰撞出创新火花,且创新之水源源不断,同时只要工作中留心用心往往能够达到;三是辩证把握创新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创新主要指内容上创新,也不完全否定形式,即有了创新内容,再有与之相配套的形式,甚至恰当的“包装”,则创新效果会更好,乃至“锦上添花”;反过来,若没有创新内容,只有形式,即所谓的“新瓶装旧酒”,哪怕形式再好,那也只是摆花架子。
(三)坚持系统性原则
创新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牵扯到方方面面。因此,创新工作要顺利推进并取得满意成效,离不开“系统性”。即要在项目选定、资源整合、进度推进、质效提升以及内外协作等方面统筹管理,从而保证创新有序有效进行。包括“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横向”指一个单位内部的统筹协作,“纵向”指两级院上下的统筹协调。
(四)坚持规律性原则
即创新要遵循自身内在的规律。这里仅就创新模式规律进行分析。一般来讲,创新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先选定创新项目,然后设计方案付诸实践,再结合试行情况中的问题进行调整,其后再检验再调整,如此反复,直至成功予以推广;一种是基层一线人员在执法办案等法律监督过程中,结合新情况、新问题,自发式地尝试探索,找出解决问题的富有成效的新路子、新举措,然后总结完善。前一种模式适合于大的、宏观性的体制和机制类创新,如当前司法改革;后一种适合于实践中涉及的具体性事项举措类的创新。模式不同规律也不一样,前者重在谋划设计要尽可能科学周密防止实践中走弯路;后者则重在及时发现和挖掘总结出经验以利于推广;前者重在将事先的方案机制完善提升,后者重在将实践中的经验提炼转化为制度。
三、检察创新易发问题的对策思考
一是在创新主体上要增强创新意识,提升创新力。要顺应时代变革的潮流,充分认识到创新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创新自觉性,注重克服创新“疲劳”,激发创新动力,焕发创新激情;同时要提升创新力。注重发现和培养创新型人才,打造创新团队;注重及时学习新精神,深刻领会精髓,把握时代精神,积极转变理念;注重敏锐发现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了解掌握群众的新诉求新期待;注重善于思考,锤炼创新思维,勇于打破陈规陋习,研究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措施;注重实践探索,大胆尝试,推陈出新。
二是在创新客体上要契合实际,加强管理。一要明确范围。创新客体的范围可以概括为“三新”、“四点”。“三新”即上级有关检察工作的新部署,上级领导的新要求,检察工作中的新问题。“四点”即检察工作的重点,实务工作中的难点,工作开展中的薄弱点,社会公众高度关注涉及检察工作的热点;二要选好切入点。既要切合实际,即一般是工作中实务性问题,符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又要把握切口,即切口要小,要具体,明确实在,防止大而空;三要注重统筹管理。作为本单位要对各部门所选项目从全院性层面进行考量把关,同时对实施过程及进度等情况进行阶段性调度,以便统筹协调开展;作为市院要对全市创新项目进行统筹管理,重点性项目要严格把关。对列为全市性的重大项目,可面向基层院和各处室推行招标制度,通过申报、专门组织评审、综合选优的方式来确定;同时注重调度,对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证创新进度和效果。
三是在创新组织上要明确机构,统筹协调。当前两级院都没有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大家各行其是。考虑人员编制限制,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灵活对待,或设立“创新办”这样内设机构,专司创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或明确这项工作由哪一个部门兼管。其主要职责为:创新工作规划,重点创新项目管理,指导推动创新工作,协调整合资源,健全机制等等。
四是在创新保障上要健全机制,形成常态。主要建立三项机制,具体为:协作机制,即在横向上,本单位之间如信息、宣传、调研、行装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纵向上,上下两级院相关部门,尤其是市院有关处室要注重协作和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助力基层创新,整合相关资源;激励机制,即制定具体规定对创新工作进行专门考核,对取得成效的给予相应奖励;督查机制,即将创新纳入日常的督促检查,加强调度,防止不能持续、虎头蛇尾等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