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机关依法惩治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调研报告
徐红喜 徐国胜 王 琦*
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多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江苏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决策部署,认真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全力维护和保障民生。2013年至2015年,共依法批准逮捕生产、销售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511件785人,提起公诉1219件2387人,努力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发案数量逐年增长。2013年,江苏省检察机关共依法批准逮捕危害食品药品犯罪案件105件162人,提起公诉141件350人;2015年批准逮捕此类案件159件289人,提起公诉569件1134人,批准逮捕案件数和人数比2013年分别上升51.4%和78.4%,提起公诉数分别上升303.5%和224%。
二是犯罪呈现团伙化、规模化趋势。由于生产、销售等行为涉及多个环节,此类犯罪往往涉案人员众多,共同犯罪特征明显。江苏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2387人中,共同犯罪分子达1547人,占总人数的64.8%。有的地方甚至形成一条黑色地下产业链,涵盖原料采购、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如在办理公安部挂牌的奉化特大生产销售毒狗肉案有关涉案人员时,发现该案20余名犯罪嫌疑人以亲属、同乡、朋友等关系为纽带,从收购、贮存、加工、运输、转销等各个环节,形成了跨三省四地的犯罪团伙,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人员广泛。
三是犯罪手段隐蔽,网络化趋势明显。犯罪分子越来越善于利用QQ、微信、淘宝、支付宝等现代网络媒介和支付平台实施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如张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一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购买米诺地尔原液,再自行加工后调制成米诺地尔生发水、落健系列生发水等假药,通过淘宝网进行销售,销售额共计73万余元。与传统犯罪手段相比,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违法成本更低,违法信息传播速度更快、影响更广、隐蔽性更强,增加了发现、打击犯罪的难度。
四是社会危害性严重。由于此类犯罪所危害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大众,较之普通的刑事犯罪,其影响范围更广、社会危害性更严重。无论是“地沟油”、“毒豆芽”、“毒牛肉”等有毒有害食品,还是宣称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严重疾病和减肥效果的假药劣药,都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必须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高发的原因分析
一是非法高额利益趋动。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成本通常很低,有时仅需要一间房、一台机器、几个工人、一些原材料就可以完成,但推出市场后却可以赚取几倍、几十倍的非法利润。以微整形美容产品类假药案件为例,市场上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美容院、黑诊所销售的微整形产品绝大部分来自国外走私进口,成本低廉但利润丰厚。如在鲁某某销售假药一案中,其销售的注射用肉毒素进价仅为150元/只,但卖给消费者的价格达2000元—3000元/只,利润率高达1900%。犯罪分子为牟取高额利润,明知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仍不惜铤而走险。
二是行政监管还不到位。犯罪分子通常利用家庭作坊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偏僻地区从事犯罪行为,犯罪手段日趋隐蔽化、网络化,客观上增加了行政执法部门监管查处的难度。同时,由于质检、卫生、工商、药监等多个部门分头管理、分段监管,没有建立起系统的源头治理、全程跟踪监测的监管体系,导致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明,有的甚至失职渎职造成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监管错位、缺位现象突出。如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员胡某某、季某某明知不得对在指定地点之外屠宰的猪肉进行检疫的情况下,仍对小刀手私屠滥宰的猪肉进行检疫并加盖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致使大量病死猪肉流入市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是相关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还不够顺畅。目前各地仍然主要通过行政处罚方式查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对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关注不足;甚至有的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因担心影响形象以及部门利益等因素,主动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的积极性不高,涉嫌犯罪案件被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现象依然存在。全省统一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目前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不同地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完善,食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信息不对称、执法标准不统一,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机制不够健全,使得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领域涉嫌犯罪线索发现难、监督难。
三、进一步打击和防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加强检察机关与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联动执法司法,深入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突出问题,坚决惩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严肃查办涉及食品药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各监管环节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结合办案提出加强监管、完善制度的对策建议,促进形成最严格的安全监管体系。
二是着力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清单,明确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具体责任;加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综合执法,常态化开展联动执法活动,着力构建有效覆盖食品药品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全流程的行政监管体系,切实防范和解决监管缺位、责任推诿等问题。
三是加快推进“两法衔接”建设。从省级层面加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纳入各地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建成具有反映执法动态、显示办案过程、进行数据统计等功能的全省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切实强化对下督促指导,推动地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将食品药品领域行政处罚的案件信息、移送案件情况等及时全面准确录入信息平台,实现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切实解决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
四是积极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认真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依法及时督促其纠正。积极推动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带头增强依法接受监督的意识,促进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共同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维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五是大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广泛开展以案说法、送法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等活动,加强惩治和预防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警示教育,教育生产经营者始终把产品质量安全放在首位,依法生产、规范经营;引导广大群众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促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社会共治长效机制建设。
* 徐红喜,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助理检察员;徐国胜,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王琦,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