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蒋某某、丁某某盗窃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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