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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帅某某、翟某某等寻衅滋事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2021-09-29 11:21:00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

  近日,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帅某某、翟某某等寻衅滋事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帅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编辑:季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