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帅某某、翟某某等寻衅滋事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帅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近日,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帅某某、翟某某等寻衅滋事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帅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