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某(女,13岁)不满1周岁时,父亲自杀身亡,母亲何艳红系外省人,在丈夫去世后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张某某的母亲未尽监护职责,致使其不满1岁即由爷爷奶奶抚养。如今10余年过去,张某某爷爷奶奶年近70岁,除了低保及社会救济无其他生活来源,生活困顿。
【要旨】
对于因手续不全,无法被民政机关登记在册的“事实孤儿”,帮助他们申请宣告父(母)失踪,由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是做好前期调查研究。2017年3月,泰兴检察院积极对接民政局、救助站,吃透《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了解事实孤儿不能与法律意义上孤儿同等享受儿童福利的原因。4至5月,联合民政局、公安局、关工委等部门主动调查摸清事实孤儿状态,召开联席会议,共商关护对策。
二是积极引导推动。2017年5月,选取小远典型事例,征求其监护人意见,帮助做好立案、开庭等工作。为保护案件顺利办理,泰兴检察院与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沟通:商请公安机关查询被申请人户籍信息,与司法局对接援助律师指派问题,就公告费的交纳、开庭程序等与法院充分交换意见。7-9月公告期间内,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10月检察院依法出庭支持起诉,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三是由点带面形成长效机制。11月判决生效后,检察院联合民政局将“儿童福利证”及每个月1350元的孤儿养育金交到了小远爷爷手中。2018年2月,检察院联合民政局、司法局、法院、公安局、团市委、关工委等单位,商讨并制定《关于 “事实孤儿”关爱和保护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细化相关部门职责,建立联动、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事实孤儿处境困顿问题。如今,已经有8名儿童享受到了福利。
【指导意义】
当前,一些未成年人的生存权、教育权等民事权利没有得到及时有效保障,生活困难,一些未成年人遭受了伤害,一些未成年人甚至因此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泰兴市检察机关进一步整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能,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秉承“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国家亲权”理念,推动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解决“事实孤儿”的社会经济问题,是实现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重要体现。该案被评为2017年度全国检查机关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事)例。
【相关法律规定】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人。
2.《民法总则》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