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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东盗窃案二审维持原判
2020-03-09 17:14:00  来源:泰州市检察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旭东涉嫌盗窃罪一案,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李旭东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退出赃款人民币二十三万一千七百二十一元八角九分。后李旭东提起上诉。我院复核证人后,依法建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泰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