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旭东涉嫌盗窃罪一案,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李旭东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退出赃款人民币二十三万一千七百二十一元八角九分。后李旭东提起上诉。我院复核证人后,依法建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旭东盗窃案二审维持原判
2020-03-09 17:14:00 来源:泰州市检察院
编辑:泰检君
更多…案件发布
- · 泰州案例入选最高检“白皮书”
-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张某某、窦某某等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周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张某某、窦某某等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周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 ·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戴某某、陈某某等人进行国家司法救助
- ·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黄某某提起公诉
- ·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沈某某提起公诉
- ·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尤某某提起公诉
- ·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某某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