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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故意伤害案二审改判
2020-03-09 17:16:00  来源:泰州市检察院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由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后苏某某提起上诉。因本案系邻里纠纷导致,我院提审上诉人并对被害人进行了复核,充分听取了被害人意见,积极促成上诉人苏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开庭审理。我院派员出庭,并提出改判意见。次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我院意见,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编辑:泰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