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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缪某某、顾某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二审维持原判
2020-09-11 10:42:00  来源:泰州市检察院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缪某某、顾某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由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缪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后3人中黄某某、缪某某提起上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依法建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8月6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某某、缪某某、顾某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季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