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常某某寻衅滋事案,由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后常某某提起上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依法建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6月18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常某某寻衅滋事案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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