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申请撤销杨某某监护人资格一案,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开庭审理,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杨某某作为未成年人于某某的母亲,怠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且为规避法定义务音信全无,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院当庭判决撤销杨某某的监护资格,指定于某某的祖母孟某某作为于某某的监护人。
该院已建议民政部门根据民发[2020]125号通知的规定,将于某某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
孟某某申请撤销杨某某监护人资格一案,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开庭审理,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杨某某作为未成年人于某某的母亲,怠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且为规避法定义务音信全无,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院当庭判决撤销杨某某的监护资格,指定于某某的祖母孟某某作为于某某的监护人。
该院已建议民政部门根据民发[2020]125号通知的规定,将于某某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