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依申请,就一起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案依法支持起诉。
经审查查明,王某甲与袁某某于2013年离异时,约定女儿王某乙(2008年出生)由袁某某抚养,并就女儿的抚养费支付达成协议,后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原支付的抚养费已不足以满足王某乙的生活需要,且抚养人袁某某亦无力全部承担,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增加抚养费确有必要且符合法律规定,故该院予以支持。
近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依申请,就一起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案依法支持起诉。
经审查查明,王某甲与袁某某于2013年离异时,约定女儿王某乙(2008年出生)由袁某某抚养,并就女儿的抚养费支付达成协议,后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原支付的抚养费已不足以满足王某乙的生活需要,且抚养人袁某某亦无力全部承担,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增加抚养费确有必要且符合法律规定,故该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