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依申请,就一起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案依法支持起诉。
经审查查明,王某甲与许某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同年女儿王某乙出生。2020年6月,王某甲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未获判离。王某甲起诉离婚后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不再支付王某乙的抚养费。期间,王某乙由许某某打零工赚取收入抚养。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王某乙追索抚养费确有必要且符合法律规定,故该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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