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7日,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曹某、刁某等11人开设赌场罪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对曹某、刁某等11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一百一十万元不等。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曹某、刁某、王某未退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服务器等均由暂存单位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予以没收。已列入扣押清单但与本案无关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曹某、刁某等11人因开设赌场罪一审获刑
2021-05-27 08:42:00 来源:
编辑:季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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