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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泰州检察故事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美丽凤城
2018-12-28 08:56:00  来源:泰州检察

  公益诉讼篇(二)

  证据织就密网,锁定脱逃的金蝉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两家公司企图通过金蝉脱壳逃避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但检察官们通过严实的证据,织就了一张严密的网,将金蝉牢牢锁定。

  案情回顾

  船底有阀门的运输船

  2013年的夏天,新通扬运河发生一起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南通的一家财源公司为降低处置成本,以名为买卖实际倒贴费用的方式,将生产中产生的废酸液交由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福来公司处理。这些废酸有些发红、有些发黑,还有刺鼻的气味。福来公司转手就又以同样的方式倒卖给了丁大、沈三等人。丁大、沈三等人改造了运输船,在船舱底部安装阀门,一边开船一边打开阀门,直接将废酸排入河流。就这样,累计2300多吨发红发黑的废液流入了通扬运河,严重污染了水域和周边的环境。经鉴定,这些废酸液属于危险废物,经评估造成环境资源损失达6000多万元。

  一套人马两个牌子

  财源公司、福来公司等人触犯了刑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如何修复被严重污染的水域生态环境,仍是摆在我们面前严峻的问题。为此,泰州市检察院民行部门的检察官们及时启动公益诉讼办案程序,经报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决定对财源、福来公司及相关负责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承担6000多万元的环境资源损害赔偿费用。这也是泰州市首起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起诉之后,检察机关在申请法院诉讼保全时发现,财源公司账上空无一文,甚至连化学品生产资质都已转给了别的企业。这意味着,胜诉判决也可能无法执行到财产,变成一纸空文。检察机关倍感蹊跷,再次对财源公司的工商登记、环境评价、资质转让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居然发现,2013年案发之时,接受财源公司化学品生产资质的广进公司和财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一个人,财源公司厂区就设在广进公司厂区之内,财源公司的产品直接就是广进公司产品的重要原料,存在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的重大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检察官敏锐感觉到,这两个公司界限模糊、人格混同,财源公司几乎是零资产,广进公司具有逃避民事责任的重大嫌疑。

  证据密网逐步织就

  思路逐渐清晰,重要的是要拿到证据。泰州检察院成立了由两名员额检察官、两名助理组成的办案组,先后赴南通、南京、上海等地开展调查,逐步揭开了“金蝉脱壳”的真相。

  在财源和广进公司,公司高管都是“一肩双挑”。虽只在一个公司领取薪酬,但两个公司的业务都要负责。财源公司的杨三多次经办广进公司环评手续,受聘为广进公司员工后,还进行负责财源公司的环保验收。

  在财源和广进公司,公司财务都是“夫唱妇随”。在不能说明交易内容的情况下,两个公司一年往来资金数千万元。银行账户中经常出现财源公司偿还贷款前夜,广进公司默契地转入相同金额资金,随即由财源公司转出的情况。甚至,财源公司在办理一个账户销户手续时,仅有的23块钱余额也被转给了广进公司。

  在财源和广进公司,公司财产都是“不分彼此”。财源和广进公司厂区建设都是统一规划,应急处置方案和环保设施无法区分彼此。财源公司在外购置的特种设备,回去后又在特种设备管理部门上了广进公司的户口。更为重要的是,广进公司的项目立项手续,竟然是以财源公司搬迁建设名义获得的。

  在充分的证据支撑下,泰州检察院认定广进公司与财源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情形,关联公司广进公司逃避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向法院申请追加广进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经审理,2018年7月,泰州市中级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认定广进公司与财源公司之间构成人格混同,应共同承担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000余万元。

  共同把环境污染的堡垒拿下

  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敏锐发现关联公司问题,自行调查取证,运用法人人格混同制度追加被告,并获得一审法院支持,最大限度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新时代的检察担当。近年来,泰州检察机关积极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参与全市向环境污染宣战活动,发出环境资源类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186份,提起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23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0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1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同时支持省政府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1件,总标的额逾2.67亿元,为建设绿色泰州、美丽泰州贡献了检察力量。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泰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