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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泰州检察故事——神秘的空壳公司
2019-01-11 09:59:00  来源:泰州检察

  民行诉讼监督篇(三)

  被执行公司经营正常,法院却告知无财产可供执行。 是一直亏损,还是另有隐情?

  案件回顾

  张松、王琴夫妇共同经营一家拱门公司,为业务发展需要,与李荣达成协议,约定李荣每介绍一笔生意,张松、王琴即向其支付3%的报酬。2015年李荣为张松、王琴介绍了数笔生意,但张松、王琴迟迟没有向其支付报酬。李荣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松、王琴与李荣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松、王琴分三次给付李荣182万元。后因张松、王琴未按约给付,李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拱门公司提供执行担保。

  在李荣获得执行分配款4万元后,法院告知李荣,张松、王琴夫妇及拱门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荣无奈四处打听张松、王琴的财产,发现提供担保的拱门公司仍在正常营业。该公司的财产哪里去了?法院为何查不到财产?李荣带着这个疑问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作为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迅速到拱门公司营业地点实地勘验。发现拱门公司的旁边挂上了拱桥公司的牌子。拱门公司与拱桥公司是何关系?是否存在利益关联?办案人员决定以此为突破口展开案件调查,确定了三查方案。一查工商登记资料,确定企业关联程度,判断是否存在异常性。二查银行往来,确定业务往来单位,判断是否存在业务融合。三查具体业务单位往来情况,调查是否存在隐匿资产情况。

  通过企业登记资料查询,检察机关发现拱门公司与拱桥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张松的胞姐系拱桥公司执行董事,王琴系拱桥公司的财务总监,张松之子张小正任公司监事。两公司存在密切关联,极有可能存在利用关联公司逃避执行。

  通过查询银行账户往来,发现拱桥公司与拱门公司原先的业务往来单位大部分相同,拱门公司利用拱桥公司暗渡陈仓,接手公司业务继续经营,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浮出水面。

  通过到具体业务单位查询往来,发现拱门公司向天地房产公司提供一份载有“拱门公司名称变更为拱桥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准予变更通知书,向顺海船舶公司提供一份载明“拱门公司的业务由拱桥公司经营”的授权委托书,将拱门公司在两公司的货款转入拱桥公司。

  检察机关通过详实的调查,发现张松、王琴有财产可供执行,且存在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未充分履职,查明张松、王琴逃避执行的情况,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人民法院采取措施,依法执行。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对拱门公司相应的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

  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开展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近年来,检察机关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持续开展专项行动,充分进行调查核实,对人民群众关注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主动出击,发现并督促纠正执行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办理案件数百起,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编辑:泰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