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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检察故事会——公益保护的协查尖兵
2019-01-11 10:27:00  来源:泰州检察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14日早上6点,高港区大泗镇308县道边的一个猪肉销售摊位,老王(检察官)和小张(司法警察)正在挑选猪肉。

  “老板,你这猪肉可是自家养的?上次我来买过一趟,回去烧红烧肉真不错。”小张先凑了上去,一边翻看猪肉一边试探的问着猪肉摊主。“那是,我这都是自家的猪,喂杂粮不喂饲料泔水,肉当然好吃。”老王应声附和着:“嗯嗯,我看你这不带印花,肯定比屠宰厂送来的肉好。”“那是,那是什么猪肉和我这的不能比。”猪肉摊主凑上前小声的说:“我家的猪都是自己杀的。”“先买些尝尝吧,最近闹猪瘟,店里猪肉要的少。把这大块劈给我。”老王爽快的说。“一百六十七元,你给一百五吧。下次再到我这来。”猪肉摊主边陪笑边掏出烟,“好,肉如果不错,我们店里都在你这拿。”接过烟,付过钱,而后转身离开。

  “哎,等等。”小张心里不由一顿,脑袋“嗡”的一声,“难道手里的秘拍设备被老板发现了,还是警裤的纽扣被他发现了端倪?”小张心里上下打着鼓,转过身来若无其事的看着拿着剔骨刀跑过来的猪肉摊贩,可手已伸进了裤兜抓住伸缩警棍。“老板,还有啥事?”老王问到,“我把号码留给你,下次用猪肉打电话,我送货上门。”回到车上的时候,老王和小张长长的呼出了一口气,还好这次的暗访任务顺利完成,脱下外套,穿在里面防刺服已经湿了。……

  案件进展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带领下,对辖区内三个偏远乡镇的农贸市场和临街肉铺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调查暗访,发现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私杀乱宰生猪的现象。根据调查结果和暗拍收集到的视频录音证据,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向辖区内的农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口头检察建议,对私自屠宰的“小刀手”现象进行加强执法检查。通过行使民行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职能,高港区人民检察院12月8日联合农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生猪产品突击联合执法检查活动,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旁 白

  在改革叠加聚合的形势下,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率先深入推进司法警察职能向为司法办案提供全面保障转型,落实江苏省检察院“人员进办案组织,职能进办案流程”的要求,积极协助、参与公益诉讼调查,开展“长江公益保护巡查”和食药安全检察行等活动。让司法警察成为办案的配角,“战斗”在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国家或者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的第一线。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2、《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司法警察参与公益损害巡查制度,建立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机制,调查过程中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录音录像工具,调查取证可以采用明察、暗访、技术调查等方式。

  3、《泰州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协助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规范》第三条规定司法警察协助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协助开展调查取证、现场勘查、询问等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按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或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最高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泰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