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2018年7月6日下午,泰州市检察院控告答复会现场,和丈夫一起参加答复会的花某某情绪激动,多次扰乱会场秩序,在检察官的指挥下,执勤法警依法将花某带离现场。经法警反复训诫教育后,花某某认识到错误,并主动写下保证书,经检察官同意后重新进入会场。而在此之前,她的丈夫文某某又上演了另一幕……
“你们凭什么检查我的眼镜?戴眼镜犯法吗?”文某某故作镇静,很不耐烦。从踏入安检区到例行安检,文某某不停擦拭镜片和躲闪的眼神引起了执勤法警的警觉,镜框边缘隐约闪烁的小红点进一步加深了执勤法警对他的怀疑。
“戴眼镜是你的权利,但是必须首先配合我们的安检,如果你不配合,我们将请你离开!”闻讯赶来的法警支队负责人严肃地对文某某说道。文某某见无法逃过法警的“火眼金睛”,只好将眼镜交给执勤法警检查。经过细致检查后,确认该眼镜具备摄录功能。瞒天过海已经不可能了,文某某只好承认了企图用暗拍眼镜拍摄公开答复会全过程的事实。“根据规定,信访人员随身携带具有拍照、录音、录像等功能的设备,应当予以寄存,未经准许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删除相关拍录内容,拒不删除的,依法强制删除。文某某,由于你进入本院安检区域时,暗拍眼镜已处于拍录状态,请立即删除相关拍录内容,并将眼镜寄存。”支队负责人训诫道。“我存,我存,我马上存。刚才的录像,我现在就删。”被识破的文某某一边点头,一边答应道,态度缓和了许多。
其实,针对文某某、花某某的这一波连续“动作”,法警支队早有预案。文某某因不服泰州市某基层院对其案件的处理,先后数十次携妻子到省、市、区三级检察院缠访闹访,在接到控申部门用警申请和案情通报后,法警支队制定了周密的保障方案,并于当日派出3男1女四名法警前往答复会,执行警务保障任务。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司法警察与检察官密切配合,高度警惕,答复会秩序井然,安全顺利。
旁白: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文某某不配合安检且随身携带暗拍设备进入检察机关办公场,以及花某某扰乱公开答复会会场秩序的行为,均系扰乱检察工作秩序的行为,司法警察依法可对其采取控制、训诫、强制带离等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秩序的意见(试行)》第五条:信访人员进入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场所应当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一)拒不接受或者拒不配合安全检查的……
第六条:信访接待场所应当配备录像监控设备、信访接待录入系统和物品寄存设施。信访人员随身携带具有拍照、录音、录像等功能的设备,以及与信访事项无关的物品,应当予以寄存;拒不寄存的,不予登记接谈。未经准许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责令删除相关拍录内容;拒不删除的,依法强制删除,并对行为人予以训诫。
(文某某、花某某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