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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好故事】我是工人,为啥残疾赔偿金按农村户口算
2017-12-06 17:20:00  来源:正义网

   

  2016年7月的一天下午,我正在办公室阅卷,一位大约60岁左右,皮肤黝黑的老人走进我的办公室,他问我:大兄弟,你这里是不是监督法院民事案件的?

  我站起身来对他说:是的,您有什么事儿吗?坐下来慢慢说。老人坐下后,从一个书包里慢慢拿出了一叠纸,递给我说:你看看这些材料,我给你说说我的事儿。

  老人说他叫杨贵山,2014年8月份的一天,他驾驶无牌照拖拉机与沽源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对方驾驶员叫杨东亮(化名),事故发生在省道241线赤城县云州乡龙门崖隧道内,他和杨东亮车内乘坐的王海(化名)都受了伤。这起交通事故,经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东亮负事故主要责任,自己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海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自己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后张家口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对自己的伤情,鉴定为两个十级伤残,至今行动不便。

  2015年打了两场官司,一场是自己作为原告方起诉杨东亮及保险公司,另一场官司是王海起诉自己。虽说自己拿回了十多万元,可是自己作为被告方,也拿出了好几万元钱给王海。这起事故自己因伤致残后,实际上并没有拿到多少钱,而且还不能被返聘挣钱了。

  最令他不解的是:虽然自己是农村户口,但却是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的一名退休工人,有养老金。而且自己常年被原单位返聘,在出事故前已在县城租房居住了三年多。

  赤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时却不认定这些事实,在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上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标准计算,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就少掏好几万元赔偿自己。因此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对此案予以监督。

  听完杨贵山的叙述,我认真翻阅了判决书。但在杨贵山向法院提供的证据里面,却没有发现杨贵山的退休证以及返聘方面的证据,就问他,为什么当时没有向法院提交。杨贵山说,当时因为对方知道自己是退休工人,因此就认为这方面不是问题,没想到最后,赤城县人民法院将残疾赔偿金按农村标准判决了。

  为了慎重起见,我对杨贵山说:你先回去吧,尽快把你的退休证、单位返聘你的证明、自己的收入证明等证据尽可能提交上来。

  几天后,杨贵山再次来到我的办公室,把上述证据拿给我看,我看了杨贵山退休证原件、县交通局出具的盖有公章的证明等证据,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杨贵山收入来源于城镇而不是农村。

  一审法院判决书中仅以杨贵山提供的居住证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5条之规定,就对此证明不予认定,其残疾赔偿金认定数额为20024.40元(按照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9102元×伤残系数11%×20年),这样的判决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

  鉴于此,我决定将这起案件输入办案系统,以便调阅一审卷宗,进入办案程序并进行详细审查,确保案件提请市院后能成功抗诉此案。

  2015年8月份,在一审法院庭审原有证据及杨贵山后来提供新的证据支持下,经请示检察长,决定以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监(2016)第3号民事提请抗诉书提请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请抗诉理由主要有两条:

  第一条抗诉理由是,一审法院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杨贵山残疾赔偿金错误。杨某山提供的证据,证实其经常居住地是在城镇,并且自2010年7月以后,杨贵山自赤城县交通运输局办理退休手续后,仍被原单位返聘,其经济收入来源于城镇。所以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杨贵山残疾赔偿金。

  第二条抗诉理由是,残疾赔偿金按照2014年度标准计算错误,应当按照2015年度标准来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这里讲的“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经查,本案一审的法庭辩论终结日期为2015年4月9日,而2015年2月28日河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联合公布《河北省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141元。本案在一审法院开庭时该公报已下发,所以一审法院应当以此标准计算杨贵山残疾赔偿金的数额。

  此案提请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后,市院认为提抗理由充分,遂于2016年11月28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赤城县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经当事人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及辩论,最终再审法院采纳了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判决改正了一审法院错误判决。

  该判决送达当事人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判决书上确定给付杨贵山33992.98元人民币的义务,杨某山也如愿以偿地拿到属于自己的赔偿金。历经两年多的案件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后来,杨贵山特意来到检察院表达谢意。虽然身体依然行动不便,但精神明显好多了。

  就像那天的天气,我的心情和他一样,开朗而舒畅。

  (作者单位: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