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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某某、纪某某等五人生产、销售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7-11-28 08:59:00  来源: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栾某某,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 

  纪某某,男,1962年6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 

  李某某,男,1953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 

  纪某某,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 

  赵某某,男,1966年5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 

  二、基本案情 

  2012年底至20154月,被告人栾某某、纪某某、李某某、纪某某、赵某某在明知无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仍低价向董某某等人(已判决)购买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印度产冷冻牛肉,加工后在农贸市场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9万余元。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栾某某等59个月至16个月不等的刑期及相应的缓刑考验期,并处66千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 

  三、警示意义 

  为防控疾病传播,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因印度是口蹄疫疫区,因此该名单发布后,我国禁止进口印度的偶蹄动物及其制品。而本案的栾某某等5人在没有取得合格的检验检疫手续等情况下,低价向他人购买从印度进口的冷冻牛肉,加工后在农贸市场向群众出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保护食品安全人人有责,泰州市检察机关牵头开展的“食药安全检察行”正在全面铺开,广大群众发现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可以向“12309”举报。 

  编辑: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