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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姜某某等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7-11-30 14:28:00  来源:

  被告人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83年1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姜某某,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江某甲,男,1962年11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张某某(系江某甲之妻),女,1972年6月3日生,汉族,文盲,无业。

  胡某某,男,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副食调料批发。

  江某乙(系胡某某之妻),女,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文盲,个体经营副食调料批发。

  刘某某,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基本案情:

  自2008年以来,王某某为谋取利益,伙同刘某某等人通过从姜某某、王振江、石青波处购进精制工业盐,从姜某某处购进纸箱后直接将购进的以上该盐包装成食用盐,向胡某某、江某乙夫妇,江某甲、张某某夫妇等人进行销售,累计销售14000余吨,其中销售给胡某某夫妇755.9775吨、江某甲夫妇1415.98吨。胡某某夫妇、江某甲夫妇等人在明知从王某某处购进的食盐系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仍将该盐销售给居某某、韦某某、高某某等人,胡某某夫妇销售748.375吨,江某甲夫妇销售1408.286吨。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判处王某某等7人2年至15年不等的刑期,并处8万至800万元不等的罚金。

  义:

  “工业盐”是用于工业生产的氯化钠,含有超量的亚硝酸盐,食用工业盐可能造成头晕、恶心、腹泻等症状,严重的会出现反应迟钝、呼吸衰竭甚至死亡,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本案是由高检院和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案件,七名犯罪嫌疑人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亦不具有食盐批发许可证,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均超过二十吨,受害者数以万计,社会危害性极大。在这里司法机关提醒广大消费者,工业盐和食用盐光靠味觉难以分辨,但食用盐多呈细沙状,工业盐多为颗粒状,老百姓在日常选购食盐的时候应当注意辨别,同时要在正规渠道购买。

  编辑: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