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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汪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7-11-30 14:29:00  来源:

   被告人基本情况:

  马某某,男,1991年8月29日生,回族,中专文化,无业。

  汪某某,女,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4年11月至2016年8月间,明知是假药仍以销售为目的从网上购买减肥胶囊裸药、定制包装材料、包装盒、宣传单页等,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的家中,将胶囊进行分拣、数粒、装袋,取名“小瘦独家减肥胶囊”,并在包装袋上印制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后通过微信销售给其代理商,后代理商又通过微信将这些减肥药销售给被害人,销售数额达130多万。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是假药,仍通过微信对外销售,销售数额共计人民币0.34万元。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义:

  近年来微商盛行,微信朋友圈俨然变成了“生意场”, 本案中的被告人马某某、汪某某既没有生产药品的资质,也没有销售药品的资质,其上家也是淘宝上不知名的生产商,购进的是没有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以及原料不明的裸药,且自己购进包装后进行销售,操作时也不是在无菌环境中进行,这样毫无安全保障的减肥药却被本案的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等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大肆销售,严重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在这里,建议广大消费者通过微信等平台购买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一定要注重对销售者资质的审查,避免出现问题后维权无门。

  编辑: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