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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7-12-06 10:03:00  来源: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施某某,男,1973年10月23日生,初中文化,无业。 

  刘某某,女,1976年9月16日生, 小学文化,无业。 

  二、基本案情 

  2016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刘某某、施某某伙同其他七名同案人,收购的过期鸡、鸭副食品用工业氢氧化钠加工,并在市场销售供他人食用,合计销售约2978.76斤,销售金额约2.4万余元。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施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三、警示意义 

  工业氢氧化钠,俗称“烧碱”、“火碱”,具有强腐蚀性。除易对水体造成污染外,误食后会造成呼吸道灼伤、胃黏膜糜烂、消化道穿孔,对环境和人体危害极大。我国《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将工业氢氧化钠作为第一批列明的物质。本案中,施某某等人使用工业氢氧化钠对收购的过期、变质的鸡翅、鸭翅、鸡爪进行处理,利用外观鲜亮、价格低为卖点,骗得不少消费者上当。本案给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谨慎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食品。 

  编辑: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