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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7-12-06 10:04:00  来源: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邵某某,男,1954年6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草鹅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人; 

  陈某某,男,1977年8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草鹅养殖专业合作社实际经营人; 

  张某某,男,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草鹅养殖专业合作社员工; 

  刘某某,男,1953年11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草鹅养殖专业合作社员工。 

  二、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日至4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邵某某在合伙经营某草鹅养殖场内,雇佣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宰杀草鹅,并使用工业松香加热的方式对屠宰的草鹅褪毛。后被告人陈某某、邵某某将使用工业松香褪毛的光鹅销售至陈堡镇、茅山镇等地农贸市场供他人食用,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30余万元。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邵某某等4人2年9个月至5年不等的刑期,并处5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 

   三、警示意义 

   工业松香学名“松香”,是一种化工原料,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工业松香对宰杀后的畜禽脱毛,会对畜禽肉制品造成污染,食用该污染的畜禽肉制品足以危害食品安全。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明知工业松香禁止使用,为降低成本,提高拔毛效果,违法反复加热使用,对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工业松香在加热的过程中会发出浓烈刺鼻的气味,附近的群众如有发觉,可向食药监、公安、检察机关等举报,与行政司法机关共同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编辑: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