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武某、叶某监护侵害案
2020-11-16 09:10:00  来源:泰州市检察院

  【关键词】

  监护侵害撤销双方监护人资格 支持起诉 督促履行义务 综合救助

  【要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可以支持有关个人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父母一方实施监护侵害犯罪行为,另一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撤销双方的监护人资格。

  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被申请人)武某,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无业。

  被申请人叶某,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无业。

  2018年1月22日,武某和叶某协议离婚,约定两名子女武某甲(2007年7月出生)、武某乙(2013年9日出生)跟随武某生活,叶某不承担抚养费用。2018年2月12日,武某将武某甲、武某乙带至住所楼下车库内,以放火烧死自己和孩子为要挟,向父母索要房产。武某在明知汽油遇火会立即燃烧的情况下,将车库内摩托车油管拔下放出汽油,并涂抹在自己和武某甲、武某乙身上,手持打火机、拇指按在打火机顶端准备点火,武某甲见状上前抢夺打火机。争执过程中武某将打火机打着,车库内瞬间起火,武某、武某甲、武某乙被烧伤。经鉴定,武某甲和武某乙均为重伤二级。案发后武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叶某知道两名未成年子女被严重烧伤送至医院救治,但没有前往探视照顾,也没有支付费用。被害人祖父武某丙向法院提起撤销武某、叶某监护人资格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法院判决撤销武某、叶某对武某甲、武某乙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武某丙担任监护人。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8年5月24日,某市公安局以武某涉嫌放火罪提请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30日,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25日,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武某以放火方式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致两名未成年子女重伤,依法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8月24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对武某提起公诉。9月29日,某市人民法院以武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武某未提出上诉。

  (二)支持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

  武某甲、武某乙遭受侵害后,心理创伤较为严重。叶某获悉武某甲、武某乙送至医院救治后,不去探视照顾。武某丙承担了武某甲、武某乙住院治疗的所有医疗费用,为此借债人民币30余万元,武某丙为武某甲、武某乙申请困境儿童救助时多次联系叶某,也得不到叶某的协助。2018年5月23日,武某丙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武某、叶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其为被害人武某甲、武某乙的监护人。经调查,叶某长期患病,无固定收入,实际抚养能力一般,自武某乙出生后,武某甲、武某乙由武某丙实际照顾。案发后,武某甲、武某乙均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武某丙生活。某市人民检察院上门走访,希望通过说服教育督促叶某履行监护职责,但叶某及其家人不愿配合。检察机关认为,武某放火烧伤武某甲、武某乙,其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武某的监护人资格应当被撤销。武某受到刑事追究后,叶某应当承担起法定监护人的责任,但其没有探视照料、承担医疗费用,更没有给予精神抚慰和呵护保护,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应当支持武某丙起诉,一并撤销武某、叶某的监护人资格,以更好地监护照料、及时保护未成年人。8月20日,某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9月27日,某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武某、叶某对武某甲、武某乙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武某丙为监护人。

  (三)综合救助

  案发后,某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的志愿者持续对两名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重拾生活信心。法院判决撤销武某和叶某对武某甲、武某乙的监护人资格后,某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向武某甲、武某乙发放救助金人民币22万元;推动民政部门尽快将武某甲、武某乙纳入困境儿童救助范围,从2019年1月起每月两人共领取人民币2560元困境儿童救助金;联合教育部门解决武某甲、武某乙就近入学等问题,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经济、教育等救助保障。

  (四)督促履行法定义务

  叶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受到很大触动,开始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与武某甲、武某乙联系沟通。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找到叶某对其开展了法治教育,告知叶某即使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法律赋予的相关义务并不免除,也应当依法履行支付抚养费等法定义务。叶某经教育认错悔过,主动向武某甲、武某乙支付抚养费,并为武某甲、武某乙购买学习用品、生日礼物等,与武某甲、武某乙的亲子关系逐步得到修复。

  【指导意义】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伤害、性侵害、出卖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侵害行为,但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致使未成年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具备其他恶劣情节,构成遗弃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情节恶劣,不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开展法治教育、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督促其切实履行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可以支持有关个人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当父母一方实施监护侵害犯罪行为,另一方应当对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给予妥善照料、精神抚慰。如果另一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并申请撤销父母双方的监护人资格。

  3.未成年人的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仍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法定义务。对于拒不履行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未成年人及被指定的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其履行法定义务,及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

  4.未成年人因遭受监护侵害陷入困境的,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司法救助、心理救助、社会救助等方式,提升救助工作实效,帮助未成年人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最大限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编辑:季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