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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A公司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案
2020-11-16 09:12:00  来源:泰州市检察院

  【基本案情】

  胡某某系泰州医药高新区某粮油商行的经营人。2009年,该粮油商行所在地块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在征收过程中,胡某某与拆迁公司、评估公司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最终以人为调高拆迁补偿标准的方式多获取拆迁补偿款430余万元;事后胡某某向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相关人员行贿X万元。

  为依法追回某粮油商行违法获取的430余万元拆迁款,2016年11月7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向实际支付拆迁款的拆迁人A公司通报相关情况,建议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A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16年12月6日以某粮油商行为被告,向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提起了确认拆迁合同无效的民事诉讼。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该粮油商行向A公司返还拆迁补偿款4308041.5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检察履职情况】

  该案系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在办理胡某某等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虽胡某某的行为因司法解释对相关罪名立案标准予以调整,而不构成犯罪。但某粮油商行违法获取拆迁款的问题客观存在。为及时挽回国有财产损失,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线索移交民事检察部门,由民事检察部门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该院依法向拆迁公司、评估公司调取了拆迁原始档案资料,进一步核实某粮油商行拆迁实际情况。同时商请住建部门协助提供征收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聘请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分析。经过周密细致的调查发现,某粮油商行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但在拆迁评估过程中,工作人员对其错误适用了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而依据医药高新区当时的政策,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远高于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从中某粮油商行不当获利达430余万元。胡某某与拆迁公司、评估公司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为无效合同。

  支持起诉。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向拆迁人A国有公司发挥出检察建议,通报该案相关情况,建议其通过诉讼或其他适当方式,依法追回某粮油商行不当获取的拆迁补偿款,避免国有财产流失。在A国有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诉讼后,该及时支持起诉,并通过协助提供证据、出席庭审等方式全程参与诉讼。

  推动社会治理创新。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拆迁安置工作适用政策不当、中介机构虚假评估等问题,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问题企业重新评估、对中介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同时,组织开展了拆迁领域专题调研,就集体土地房屋与国有土地房屋补偿价倒挂现象,向地方党委政府提出了依法拆迁的建设性意见,推动地方党委政府重新修订了拆迁补偿政策。

  【发布意义】

  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从刑事案件中发现国有财产流失的线索,及时启动民事检察程序,通过督促、支持遭受损失的国有公司起诉,且以协助取证、出席庭审等方式全程参与诉讼,最终成功追回了流失的国有财产,有效保障了国家利益。

  检察机关不就案办案,由点及面、由个案到类案,开展专项领域调研,推动地方党委重新修订拆迁补偿政策、推动职能部门对中介机构加强管理,从根源上解决了国有土地补偿低于集体土地补偿的倒挂乱象,规范了拆迁中介机构的评估和调查认定活动,有力有效推动了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促进了社会治理创新。

  编辑:季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