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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督促、支持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某、王某某监护人资格案
2018-04-16 10:56: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检察机关督促、支持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

      申请撤销邵某某、王某某监护人资格案 

  【关键词】

  监护侵害行为 撤销监护人资格 督促起诉 支持起诉

  【要旨】

  监护人性侵、遗弃未成年人,造成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检察机关可以督促、支持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

  被申请人邵某某,男,小学文化,农民。

  被申请人王某某,女,小学文化,农民。

  被申请人邵某某、王某某于2003年结婚,并于2004年10月生育女儿邵某。在邵某未满两周岁时,被申请人邵某某独自带女儿邵某在徐州市铜山区某镇生活。期间,被申请人邵某某长期虐待、暴力伤害邵某,致其头面部、四肢等多处严重创伤。被申请人邵某某因2013年多次强奸、猥亵女儿邵某,于2014年10月1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申请人王某某自2006年后,从未看望邵某,亦未支付抚养费用,且又与他人组建家庭并育有两幼子。在公安机关通知其邵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女儿邵某无人照料后,王某某仍对邵某不闻不问,致使邵某因饥饿离家,被好心人士张某某收留。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邵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发现被害未成年人邵某处于无人监护的危险状态,随即制定并启动对邵某的维权救助方案,先后对邵某进行了6次心理疏导,修复其受损的心理;开设专用账户,向其中注入20000元,暂时保障其正常生活;支持社会好心人对其临时收留照料;主动帮助联系徐州彭祖传统文化学校,让其接受正常文化教育;还多次与民政部门沟通协商,争取为其办理“孤儿”救助金。2015年1月5日,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据2015年1月1日施行的“两高”、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向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发出铜检建(2015)1号《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向铜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邵某某、王某某监护人资格。同年1月7日,铜山区民政局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判决撤销邵某某、王某某对邵某的监护人资格。当日,铜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依据申请,指定张某某为未成年人邵某的临时照料人,同时委托徐州市妇女联合会对未成年人邵某进行社会观护。同年1月8日。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铜山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铜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和支持起诉的意见如下:

  首先,被申请人邵某某、王某某具有“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二人对邵某的监护权依法应予撤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的监护职责本质上具有不可撤销性和不可更改性,只有在父母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对子女不利时,才允许剥夺父母的监护权。本案中,被申请人邵某某、王某某分别是未成年人邵某的父、母,但邵某某不仅不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反而多次对邵某实施性侵害,并长期虐待、暴力伤害邵某,严重损害了邵某的身心健康;王某某在邵某不满周岁起即未履行监护职责,在得知被告人邵某某性侵邵某并被采取强制措施、判刑后,仍以无抚养能力为由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邵某某、王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邵某生活无着,处于危险状态。根据《意见》第35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邵某某、王某某的监护权应予撤销。

  其次,民政部门具有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监护权的诉讼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三款规定,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意见》第27条第(三)项规定,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诉撤销监护人资格。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铜山区民政局可以向铜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邵某某、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邵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作为被监护人邵某的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其监护权应依法予以撤销。综合实际情况,邵某的外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亦均不宜作为邵某的监护人,临时照料人张某某作为个人独立履行监护职责存在困难,不宜作为邵某的监护人。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取得未成年人邵某的监护权,更有利于被监护人邵某的身心健康。遂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铜民特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邵某某、王某某对邵某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邵某的监护人。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后,铜山区民政局与张某某签订对邵某的《临时照料协议》,采用家庭寄养方式让邵某暂时生活在张某某家中。铜山区民政局按月为邵某提供生活及学习费用。目前,邵某在学校就读。

  案例报送单位: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承办人: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张红 李庆

  案例编写人: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赵卿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李庆

  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田晓晴

  编辑: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