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韦建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
汇报案件是指承办人通过阅卷、提讯等工作,对所办理的各类案件经过全面、细致的审查,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有全面了解,形成了处理意见的前提下,以口头或者书面叙述的形式向有关领导说明案件情况、提出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意见,为领导层最后决策提供依据的工作程序。汇报案件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经常性的业务工作。
汇报案件并非是所有案件都要经过的办案环节,但是汇报案件是办理专案、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批捕、不起诉、抗诉等案件的必要环节,尤其是对于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案件汇报是否准确对案件的决策存在重大影响。
我结合自身办案实践浅谈如何汇报案件:
一、汇报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准备不充分。主要表现在对案件事实证据中存在的矛盾点、疑点未排除,疏漏点未去补证完善,比如在侦监环节,没有与侦查机关沟通补证;在公诉环节,没有有效地利用好退查手段;对涉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未弄清楚等。
(二)重点不突出。主要表现:一是缺乏对证据材料的梳理,让听汇报的人根据其摘抄的各类证据去概括事实,缺乏对证据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梳理和概括;二是照本宣科,有的机械宣读案件审查报告,主次不分明,缺乏针对性,使人听后不知所云;三是面面俱到,有的因缺乏汇报经验,怕遗漏了重要内容,担心汇报不清而面面俱到,其实这是没有把握住案件核心, 没有紧紧围绕争议焦点精炼、有机地组织汇报内容。
(三)内容不全面。主要表现为受有罪推定陈旧落后理念的影响,或者没有摆正自己中立者的位置,迁就侦查机关有罪指控,只汇报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不讲罪轻、无罪的证据;或者是仅汇报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供述,忽视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的辩解;有的汇报遗漏重要事实、关键证据或相关犯罪情节等内容,导致汇报不实。
(四)层次不清晰。主要表现在汇报共同犯罪案件时,特别是多被告、多次作案、触犯多个罪名案件时,典型的如聚众斗殴案件,多人多起盗窃案件,缺乏归纳、层次不清,没有选择相应的突出主罪法、综合归纳法、先总后分法等汇报方法,嫌疑人总数、涉及罪名数、各嫌疑人总的作案次数、总的案值金额等问题不能一目了然。
二、汇报案件的原则
案件汇报没有固定的模式,繁简区别,因人而异、因案而异,但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重点突出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是承办人在汇报案件事实部分时首要坚持的原则,要求汇报人应当做到:一是对案件关键事实、证据的描述不能遗漏,对于关键证据存在反证的情形,不能擅自隐匿不报。二是不能因汇报人的个人理解改变关键证据的核心词汇,更不能对案件证据(特别是言词类证据)断章取义。三是在法律适用问题产生分歧需要汇报的案件中,不能仅就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罪名进行论证,还应当对行为是否构成其他犯罪进行分析。
客观公正原则要求汇报人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不带个人情绪地对案件事实进行描述,并提出相应意见。
重点突出原则要求汇报人抓住案件的核心问题进行汇报。为了使委员完整地了解情况,承办人在汇报案件时必须重点突出,不可全盘照读审查报告或者不分主次将案件所有的内容都进行汇报,必须抓住重点、突出主题。
三、如何做好案件汇报工作
(一)汇报案件前的准备工作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案件汇报前的准备工作是做好汇报的前提条件,汇报讨论的结果直接决定案件的最终走向。因此做好准备工作至关重要,汇报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做好汇报前的准备工作:一要熟悉案情,梳理证据;二要精心准备,查阅法律;三要征询意见,加强沟通。
(二)汇报案件的具体内容
汇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共分四个部分包括:开场白的设定、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详细阐述定性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1. 开场白的设定
开场白最重要的是点题,在汇报开始时开门见山,简明扼要地点明案件讨论中所需解决的焦点问题。点题一方面便于听汇报人有重点地听取汇报,另一方面也使汇报人有目的的去汇报案件。比如:“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及涉案数额如何认定”。
2.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一般情况下,汇报人无需将犯罪嫌疑人的情况逐项汇报,而是重点汇报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和酌定情况。如:对于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着重汇报出生年月日;对于有前科劣迹的,要详细汇报行政处罚原因和解除时间或者前罪和刑满释放的时间,以便判断是否构成累犯、是否应依法从重处理等问题。
3. 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这部分是汇报的重点内容,一般包括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情况分析以及其他影响定案的问题等。
首先是汇报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案件事实分为自然事实和法律事实,自然事实就是案件本来的面目,因为自然事实无法复制,无法返回,所以我们根据案件材料和证据所反映出来的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汇报时,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具备“七何”要素,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和危害结果,可以依主次罪的顺序汇报,也可以按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时间顺序汇报,对于作案次数较多而罪名、情节又大致相同的,可按综合归纳的方法汇报,先总括后分述。
其次是汇报案件的证据情况。汇报简单案件时,可以在汇报审查认定的事实时,一并说明在案证据对事实的证明情况,对于案件事实较为清楚,争议不大的,对证据情况也可以简要概括说明。而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则不宜采用上述方法,需要通过对证据材料的组织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使听取汇报的检委会委员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分歧意见,进而做出判断,因此汇报人在此应该“组织证据”而非“罗列证据”。对于证据的组织通常是突破证据种类限制,围绕争议事实或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以盗窃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一段时间内连续实施了多起盗窃事实,我们在组织证据的时候,就不能按一般的证据分类来划分,不能将所有的被害人陈述放在一起,将所有的鉴定意见放在一起罗列,而应当在每起盗窃事实的后面分别列举该起事实的证据,如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情况、该起被盗案件失窃财物的估价鉴定等。
再次是其他影响定案的问题。这部分是承办人对案件诉讼程序事实中的未尽事宜作补充说明的部分,类似于备注。主要包括:(1)补充侦查方面,侦查机关取证是否符合要求,还有哪些证据未能补充及未能补充的原因分析等。(2)侦查监督方面,侦查人员办案中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况或违法乱纪行为,是否需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漏罪漏诉方面,是否需要追加犯罪事实及追诉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并案处理等。(4)详细阐述定性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汇报承办人意见时,必须明确自己的观点、主张,不能模棱两可,并要阐述自己定性处理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准确、全面、细致地向检委会汇报案件,能够反映出检察官的综合能力和素质,新时代的员额检察官不仅要会思考,会动笔,更要会表达,同时,成功的案件汇报也是你在领导和同事面前一次能力的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