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判决,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开庭审理,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提出上诉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二审予以改判。
2019年9月27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合同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原审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